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为了规范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 “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日前,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社区规模一般在2000户,每110户至150户配1名社工。
据了解,目前,全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至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5000户以上的有70个)。
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居民聚居区域和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如现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参考要素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社区管理服务的科学幅度;实际社区设立规模普遍偏大,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管理的需要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此次标准明确了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四个方面的标准,即四界清晰、规模适宜、配套齐全、人员齐备。
具体来讲,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原则上居住区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住宅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左右,不超过3000户9000人。
在配套方面,标准要求办公驻地地址明确。落实基本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在本社区内相对集中的配备一处不少于350平方米的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同时合理配置养老、助残、文化、体育、卫生、就业、警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标准明确了标准实施的关键点。
在设立程序方面
明确街道(乡镇)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协调区城乡住房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街道(乡镇)向区政府报请设立请示和方案,区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民政局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在撤销和规模调整方面
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延伸:社区设立标准沿革
1990年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2000年
本市第二次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户左右。
2011年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至3000户。
法律分析:
委会不是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分析: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1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点下进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1个居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点下进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
委会不是用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分析:
我国的社区居委会属于自治组织、不属于事业单位。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之一。
居委会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服务职责、教育职责、监督职责,受上级人民政府部门监督。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的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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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工拆迁社区服务方案,2023年社区居委会是属于哪种单位性质 -法律知识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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