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河西社区拆迁规划图,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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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房屋拆迁征收 补偿与安置

执业以来,一直从事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业务纠纷。有案件审理及诉讼文书的制作与调解工作经验,熟悉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丰富的庭审诉辩技巧和机敏的谈判能力。

青岛河西社区拆迁规划图,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

一、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

王明慧青岛胜诉案例:区某府批准社区收回集体土地,法院:撤销

基本案情

王某等4人在山东某社区有房屋,2023年3月开始,房屋所在地块实行旧村改造,由于房屋被区分为了住宅和所谓的非住宅,非住宅补偿很低,所以王某一直未签补偿协议。2023年7月,某社区向王某作出《通知》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维护其征收中的合法权益,王某委托北京浩硕律师事务维权,王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后经过团队研究,制定了维权方案。首先针对收地《通知》起诉至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最终法院以其未取得区政府的批准为由撤销了涉案《通知》,在该案中还获得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农转非批复。2024年4月,区政府作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某社区居委会收回旧村改造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办理注销登记。王律师认为涉案土地已经是国有土地,即使不是国有土地也应当依法完成征收手续。后王律师指导王某等4人就该批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收地批复。

双方观点

王某认为:房屋所在地块为国有土地,街道办无权申请收回宅基地,区政府批准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侵害其合法权益,涉案地块不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6条。

区政府认为:(1)案涉地块并非国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前,王某仍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土地尚未履行土地征收补补偿程序,土地一直由社区管理使用,仍按集体土地的有关规定执行。(2)案涉项目是为改善居民居住生活环境,符合绝大多数居民利益,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至其作出批复时,已有99%的居民签约。经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事程序表决作出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议,其作出同意说社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批复》中涉及王某案涉房屋相应土地部分的内容。

法官说法:

2000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作出《农转非批复》,该批复同意某村等23个村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对现有集体土地要登记造册,由所在区、市土地管理部门代政府收回国有,统一管理,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用地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即某社区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此时转变为农转非国有土地,此后应当经过征收程序完成土地性质转变的完整法定流程。省人民政府的批复作出后,某社区旧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虽未完善后续征收程序,但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的程序已经启动,不再具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基础,不符合该条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情形。

区政府作出涉案批复,对某社区针对涉案土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批准同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批复涉案的相应部分应当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目前区政府针对该判决已经上诉,所以该判决尚未生效,但不论二审结果如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是值得被肯定的!

二、张洁律师——承包地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的情况,你需要知道!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三、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四、青岛大明公司诉青岛全统公司、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一、基本案情:

青岛大明公司系由青岛胶州天马汽车修理改装厂与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成立,1999年11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是孙某;

全统育乐公司系涉案房产的卖方;

徐某,为自然人,其丈夫郑某为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

1993年7月19日,全统育乐公司分别与青岛大明公司、徐某签订三份合同编号为93青全统合字第1-033号的《房屋买卖合同书》。

合同的内容完全相同,但是,合同主体有许多不同之处。

在以上三份合同中,有一份合同的买方无法确定。

在合同的首页注明买方为青岛大明公司,末页注明的买方为徐某.该合同经青岛市公证处公证。

公证书公证的买方为香港大明公司(见证据1、4)。

第二份合同可以确定买方为青岛大明公司。

合同的首页注明买方为青岛大明公司,末页有委托代理人孙某的签字并盖有青岛大明公司的公章(见证据2)。

该合同曾经于1994年2月2日用来向中国建行青岛分行抵押贷款,贷款期限为二年(1994年2月2日至1996年2月2日)。

《抵押贷款合同》第十条规定:

抵押人还请抵押权人的款项,抵押权人返还《房地产买卖合同》(见证据5)。

该合同已经无原件。

另外一份买方为徐某的合同,是用来办理房产证的。

该合同只有徐某的印章,没有签字。

并且,青岛全统育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利的印章、委托代理人周学慧的签字与另外两份合同不一致(见证据1、2、3)。

涉案房屋的价款共计345.92万港元。

全统公司已经认可收到该款。

其中,青岛大明公司支付281.96万港元(其中的172.96万港元为银行贷款)。

青岛大明公司与全统公司对另外63.96万港元的付款人存在争议。

青岛大明公司有全统公司开具的付款人为青岛大明公司的收据,总额为345.92万港元(见证据6)。

1994年5月30日,全统公司为徐某开具了总额为345.92万港元的发票(见证据7)。

全统公司声称此举的目的是为徐某办理房产证,实际并未收取款项。

徐某也承认未付款,并且也不能举证证明她是如何支付港币345.92万元。

。

一审判决认为青岛大明公司与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全统公司无关,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1994年2月2日,青岛大明公司与中国建行青岛分行签订《涉外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担保人为全统公司。

贷款172.96万港元。

(见证据5)

1994年12月14日,涉案房屋被接收。

《房屋接收书》注明:

买方香港大明投资有限公司向青岛全统旅游育乐有限公司购买弄海园别墅,合同书编号为93-1-033.但是,在买方盖章的却是青岛大明公司(见证据8)。

徐某在青岛大明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全统公司的配合下,向青岛市崂山区房产管理局申请房产证。

1995年8月25日,青岛市崂山区房产管理局为徐某发放崂山区湛流干路弄海园的房产证(见证据9)。

1994年12月4日,涉案房屋被接收后,一直由孙某占有、使用。

2001年8月29日,徐某与青岛天泽食品有限公司(代表人为孙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赁给青岛天泽食品有限公司(见证据10)。

2003年12月3日,徐某以孙某为代理人,将房屋租赁给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见证据11)。

2007年4月10日,涉案房产被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法院查封(见证据12)。

附:

证据1:

《房屋买卖合同》

证据2:

《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青岛大明)

证据3:

《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为徐某,只有盖章,无签字)

证据4:

《公证书》(93)青证字第5470号

证据5:

《涉外楼宇按揭(抵押)贷款合同》青建银94按字001号

证据6:

全统公司给青岛大明公司的《收款收据》

证据7:

全统公司给徐某的发票

证据8:

《房屋接收书》

证据9:

《房屋所有权证》

证据10:

《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1:

《房屋租赁合同》

证据12:

《刑事裁定书》(2003)南刑初字第1036-45号

二、一审判决:

青岛大明公司向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全统公司退还购房款。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青岛大明公司是徐某的代理人,它是代替徐某支付的房款。

全统公司没有一房二卖。

故驳回起诉。

青岛大明公司不服。

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一审后本案的解决方案:

我们接受委托后,就一审后该案的解决方法进行论证,提出如下方案:

1、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青岛全统公司和徐某共同侵权为由,要求全统公司、徐某对青岛大明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承担连带责任。

五、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一、案情介绍

当事人李X为固安县XX村民,2002年村里由于地多人少,有很多地没有人愿意耕种,遂承包了40亩土地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一开始合同约定的承包期是10年,合同签订后因耕地平整任务比较难,经跟村里提出申请,经时任村委会及村委班子开会决议同意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由村会计在原合同上手写涂改,将原来的10年改为30年。

2017年村里要将包括原告在内的承包地流转给第三方,并以村委委会名义对外签订流转合同,但却拒绝支付流转费用给原告,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协商,村领导一直拒绝支付,理由闪烁其词,一会说不认可原告承包地期限是30年,一会又说是乡里不让发放,后面又同意给原告结算流转费,但一直未果。

原告也曾多次找乡镇领导反映问题,后一直仍未解决,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

二、一审审理情况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村委会支付自2017年至2021年的土地流转费,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认为自2002年1月1日与被告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即取得相应土地的承包经营权,10年承包期改为30年是经过合法程序更改的,应属有效,且原告一直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16年。

在流转土地之前,被告是找到过原告协商此事的,并承诺承包费为1200元/亩,会如数支付给原告,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量地时,被告还带着原告一起量的地。

一审XX原告提交了时任村委会主任及书记关于原告承包期限延长的说明、原告2002年至2016年交纳承包费的收据、土地流转合同、时任村委会王XX关于分地时具体情况的证人证言予以佐证。

其XX土地流转合同当XX有三块地,其XX两块地是涉及到原告的地,剩余地块与原告无关,被告在开庭时表示认可其XX有一块地21.13亩是原告的,剩余地块未置可否也并未提供相关证据。

王XX证言非常清楚的说明了分地时是由王XX一手负责的,该流转合同当XX所涉地块包括原告的地。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XX,着重审查了原告承包合同10年改为30年的合法性问题,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及证据,被告认为原告承包合同期限10年改为30年不合法,理由是原告是通过不法手段涂改的,其内容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

原告承包合同10年到期后拒不退回,是迫于压力占一年地交一年承包费,只认可承包费交到了2016年,被告对于自己的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

1.原告承包合同自2002年1月1日签订,承包期限为30年;

2.2013年村委会开始将村里的土地对外流转,2017年对外流转时,涉及本村位于闫路西13.58亩、闫路西21.13,闫路东24.18亩三块土地,原告认为该三块对外流转土地XX含有其承包的40亩土地。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求应当提供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依据的是其与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以及被告与案外人固安县XX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这两份合同所载承包土地四至、亩数均不相同,两合同内容并无衔接,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二审审理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原告认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二审期间,原告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提交固安XX公司礼让店支行明细查询单一份,拟证明自2014年至2019年,村委会一直在向上诉人发放案涉承包地补贴。

胡家庄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承包合同未到期,因为承包地只有部分有补贴款,所以村委会在收到补贴后平均分配给土地承包户。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4月1日,胡家庄村委会流转给“固安县XX”的土地约包含31.13亩李XX承包的土地,每亩每年的承包费为1200元。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李X的土地承包期限问题,虽然李X提交的合同记载是由10年修改为30年,但时任村主任王XX在一审XX出庭作证证明该承包期限系经村党支部研究确定,并非李XX私自修改,且胡家庄村委会并未提交与此不一致的合同文本。

另外,一审判决予以认定后,胡家庄村委会也未提出上诉,该承包期限又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是否包含李X承包地的问题,王XX作为流转土地的经办人已在一审证实包含李XX的承包地。

二审XX,胡家庄村委会也认可流转给XX昊苗圃场的土地包含约31.13亩李XX的承包地,与李X所述一致,二审法院也予以确认。

鉴于胡家庄村委会将已承包给李X的土地又流转给他人,李X主张胡家庄村委会给付2017年至2021年度土地流转费差价,本院予以支持,即胡家庄村委会应给付李X(1200-450)*31.13*5=116737.5元。

四、律师说法

1.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在本案XX李X当初延长承包合同期限虽经村委会领导班子合法决议批准,采用手写修改,无村委会盖章,存在瑕疵,容易造成误解,出现问题时易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本案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细致入微的审理,找到关键问题所在,律师帮助当事人针对关键问题搜集并提供有效证据,才使当事人得以胜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流、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有权请求返还,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消的,不予支持。

六、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进程中,何为听证

张洁律师——承包地被村集体合法收回的情况,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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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青岛河西社区拆迁规划图,李XX与某村委会土地流转纠纷案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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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12日
集体土地被占用,2026年用地性质梳理

集体土地被占用,租金停发是这类纠纷的常见转折点。企业不景气、项目烂尾,租金一停,地已经被硬化、厂房已经盖起来,复耕成本高得离谱。以租代征指的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规避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程序。

25年12月12日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房子住了二十年不算一句话的违建

无证房被认定违建,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25年12月12日
房屋征收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认定标准落在户籍和成员资格上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安置面积按家庭人口核定。两个算法不一样,但共同点是都跟人口数直接挂钩,有的项目给钱,有的项目给面积。

25年12月12日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差额集中的项目

补偿方案不合理,完整的补偿包括七项:房屋价值、土地使用权、装修与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类补助奖励。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构成略有差异,但七项的基本框架一致。逐项核对,缺项就单独提出。

25年12月12日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先做这件事

无证房强拆维权,2026年各地的做法没有变:先看房子的建成年份,再看有没有审批或者缴费凭证,最后看征收方拿出那份认定文书的性质。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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