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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特别是该法的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对于征地补偿有明确的指导原则。虽然具体的补偿标准由贵州省、自治州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但以下是根据一般原则和法律条文对黔南州征地补偿标准的解读。
1)土地补偿费1. 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通常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
2. 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
3.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2)安置补助费1.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具体为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再乘以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2. 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3. 征收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2. 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照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无规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3. 征收预告通知发布后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根据黔南州的经济发展情况、土地资源条件以及政府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参照当地最新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这些规定确保了征地补偿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黔南州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复杂体系,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最新公布的法规和政策执行。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陈何根、操基贵、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双塘组、新塘组、新桥组“按人口分配”土地征收款方案无效,支持按《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确定面积分配征收补偿款。2、补偿款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组成部分,安置补助费是保障被征收地承办经营土地农民以后生活,不是给所在村民小组没有承包农田的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何根、操基贵、陈某某负担。
向俊某某、向某1、向某2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向俊某某、向某1、向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达川区幺塘乡河西村2组村民一样平均享受涉案所征用土地安置补偿费;
2.依法判决被告达川区幺塘乡河西村2组、达川区幺塘乡河西村村民委员会分配给原告每人安置补偿费3526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2018年12月11日河西村民大会的会议决定无效;
并变更原第2项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补偿给原告土地补偿款6278.1元、安置补偿款12556.5元,两款共计18834.6元。事实和理由:
2017年5月,幺塘乡人民政府为修建秦巴物流园别墅湾道路,征用达州市达川区幺塘乡河西村2组土地50.22亩,并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该次征地拆迁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第47-1号令》及达市政府函(2014)216号复函标准,对全组实有人口396人进行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828739.8元,安置补偿费1657479.6元。案件受理费32元,当庭增加诉求金额,补缴诉讼费103元,合计135元,由原告向俊某某、向某1、向某2负担,驳回原告向俊某某、向某1、向某2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六桥街道办事处草海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上诉人朱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6民初255号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向上诉人支付一个人的补偿款198000.00元;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是农村外嫁女征地补偿的问题,故,涉及到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家庭成员个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户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从组织中获取自身利益的权利和参与组织管理的权利,也就是社员权或成员权,但这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更多的还是自然原因如生育、死亡等,可见,上述因素均非当事人意思自治,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行为,所以,对于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如何计算补偿款的数额及发放对象,同样取决于该农户中的具有社员权或成员权的个体数量,综上,补偿主体是依法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成员,未依法取得承包地的成员不享有已经发包到户的承包地征收补偿分配权,故,本案未取得承包地的人参与分配承包到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有损享有分配权主体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60.00元,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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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黔东南土地补偿标准,贵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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