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拆迁有安置方案吗,回迁安置房可以拿拆迁协议重新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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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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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多年法律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及各类民商事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协议拆迁有安置方案吗,回迁安置房可以拿拆迁协议重新分配吗

一、回迁安置房可以拿拆迁协议重新分配吗

**回迁安置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不能仅凭拆迁协议本身进行重新分配,除非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相关程序修改**。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析:

###一、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效力

-**合同性质**: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房屋拆迁及补偿事宜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一旦协议成立并生效,双方就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内容规定**:协议中应明确约定拆迁范围、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面积、位置、交付时间等关键条款。这些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也是后续安置房分配的主要依据。

###二、安置房分配的具体原则

1.**按协议分配**:

- 安置房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安置房的分配方案,如按家庭人口数、原房屋面积等因素确定安置房的面积和数量,那么双方就必须按照这个方案来执行。

- 若无特殊约定,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分配方案。这既是对合同严肃性的维护,也是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2.**公平合理**:

- 在分配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每个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果认为分配方案存在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情况,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3.**特殊情况处理**:

- 对于共有产权的安置房,其分配需遵循共有人之间的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共有人之间对分配方案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来解决。

- 若被拆迁人为多人且存在权属纠纷,应先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分配。这可以避免在分配过程中出现更多的矛盾和冲突。

###三、重新分配安置房的条件与程序

1.**协议修改**:

- 如果需要重新分配安置房,首先必须修改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的修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修改协议。在修改过程中,应确保修改内容合法、合理,并符合双方的利益。

2.**法定程序**:

- 如果因特殊情况(如政策调整、规划变更等)需要重新分配安置房,应遵循相关的法定程序。这可能包括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步骤。

- 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途径**:

- 如果双方对安置房的分配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这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法院或仲裁机构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来作出裁决。

二、协议拆迁,房子拆了置换安置房卖了,被拆迁人该怎么办?

把拆迁村民分成小组,以小组形式抽签,在抽签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类型等分号,为了确保公平,村民和开发商可以选出代表作为监督小组,抽签结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一、村民组长的责任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不脱离生产,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按什么赔偿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之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之总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征地补偿款分配法律有何规定?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

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

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

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

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三、回迁安置房是怎么分配的

居民回迁安置房分配主要程序:

1、领表填表;

2、居委会盖章;

3、提交申请;

4、初审复审公示;

5、签订使用权清退协议;

6、选房;

7、签订合同;

8、退还使用权。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和回迁房的区别是:

第一,房屋安置地点不同,拆迁安置房一般是在异地,回迁房一般是在原地或者就近区域;

第二、分房的时间不同,拆迁安置房有的可能已经修好了,直接可以分房,有的可能需要过几年建设好了之后再进行分房,而回迁房一般都等到房屋建设好之后再回迁分房。

第三,被拆迁人选择权上,旧城区改造中,被拆迁人选择在拆迁地段进行房屋产权置换,拆迁方应该提供原地或者就近的回迁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五、回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把拆迁村民分成小组,以小组形式抽签,在抽签前把所有的房子按照大小、类型等分号,为了确保公平,村民和开发商可以选出代表作为监督小组,抽签结果不能更改,但是出现特殊情况可以协商。

一、村民组长的责任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不脱离生产,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

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技术知识。

执行村民代表会议及本小组村民会议的决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标准按什么赔偿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

(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之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之总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征地补偿款分配法律有何规定?

关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前后不一。

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自1994年至2004年就村民征地款分配纠纷问题是否受理做了五个复函或答复。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民他字第285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51号《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分配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01]116号《关于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其主旨是受理;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号《关于徐志君等十一人诉龙家市龙渊镇第八村委会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五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立他字第33号《关于村民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纠纷法院应否受理的请求的答复》,其主旨是不予受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的复函或答复内容冲突,使得下级法院对这类案件是否受理掌握不一,各取所需。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对因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纠纷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缺乏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里出现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两个并列的概念,这两者不是同一个组织,也不是相互交叉的组织。

至今法律上对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根据字面的理解,集体经济组织应是村民集体管理集体经济而设立的组织,如农村经济合作社等,它与村民委员会有很大区别。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

村内集体收入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很多地方没有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收入分配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行使权利。

因而,当土地收益分配纠纷发生诉讼时,便发生在村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之间。

因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济管理的组织,两者均不是一级政府机构,所以,进行的管理、分配等活动不具有行政性。

从法律上讲,对来源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收益,依法属于全村村民,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应属于全体村民共有,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集体土地等的收益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

可见,对我国农村公民来说,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权是一项法定的财产性民事权利,对该民事权利的侵害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当依法由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再说,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行为,也是依法行使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本身就是一种民事行为。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或村、组)之间因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所引发的争议应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

对此,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六、拆迁协议可以更改安置人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拆迁是先补偿后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了,但安置房却被卖了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

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大家来看相应的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如何判别补偿决定是否公正公平呢?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通常安置房产权并不完整,一般只有房屋权却没有土地使用权,且限制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因此即使对方出售了安置房,被拆迁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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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协议拆迁有安置方案吗,回迁安置房怎么分配?

内容审核:赵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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