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老宅基地能否办理确权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符合规定条件且来源合法的老宅基地可以办理确权证,存在争议或违法占地等情况的则无法办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办理确权证的情况及条件
1. 符合“一户一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老宅基地满足此条件,即农户全家一直居住在唯一的老宅基地上,且无其他宅基地,则可以办理确权证。
2. 宅基地来源合法:
合法的宅基地来源是确权的关键。老宅基地若通过合法审批取得,或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如早年经村委会批准建设的老宅基地,或子女依法继承父母的老宅基地房屋及相应土地权益,则可以办理确权证。
3. 面积符合规定:
即使老宅基地形成时间较早,其面积超出当前规定标准,但只要在当地规定的面积认定范围内,仍可确权登记。不同地区对于历史遗留的面积超标情况有相应的处理办法和认定标准。
4. 符合当地规划且无纠纷:
老宅基地还需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且不存在权属争议。若存在与其他村民的纠纷,需先解决争议后才能进行确权。
二、办理确权证的程序
1. 申请:
由宅基地的使用人或权利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确权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宅基地审批文件、房屋建造证明、权属来源证明等。
2. 审核:
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后,上报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 实地测量与调查:
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对老宅基地进行实地测量,确定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信息,并开展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4. 公示:
测量结果和调查结果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期间如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5. 登记发证: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完成确权工作。
三、无法办理确权证的常见情况
1. 存在权属争议:
若不同村民对老宅基地的归属存在争议,需先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后才能进行确权。
2. 违法占地:
未经合法审批私自占用农用地等违法方式形成的老宅基地,无法确权。例如,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造房屋形成的宅基地,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确权登记。
3. 不符合规划或超占面积:
若老宅基地不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或村庄规划,或者面积超出规定标准且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的,则无法办理确权证。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何某某好、翟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原告所有,该宅基地市场价值总金额约608000元;
2.判令被告协助并配合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宅基地原登记的使用权人是被告翟某某,实际使用权人是原告何某某好,且原告何某某好于1997年向周某某管理区(即东莞市南城街道周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缴纳了建房地值补偿款后,在该案涉宅基地上建了一栋三层楼的房子,即原告现居住的东莞市南城区房屋。被告翟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何某某好办理案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
东府集建字(89)第1900030411264号)变更登记至原告何某某好名下的相关手续,本案案件受理费9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廖某某与廖某某、廖燕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广州市芳村区山村龙湾社十六号的宅基地[(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的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的手续;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1996年9月26日,原告与廖某某荣及其妻子廖某某签订了《赠与书》,约定廖某某荣将座落广州市芳村山村龙湾社十六号房屋[(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郊字第202332、202333号]无偿赠与原告,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于广州市芳村区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公证号:
(96)穗芳证字第5896号]。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驳回原告廖某某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老宅基地确权政策,老宅基地能办理确权证冯”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宅基地能确权吗,农村宅基地确权没有证的能办证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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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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