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的房子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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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和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和商品房之间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来源与产权性质

1. 棚户区改造房的土地通常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这意味着土地并非通过市场出让方式获得。因此,棚户区改造房的产权性质可能并非完全产权,即可能只具有房屋所有权,而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2. 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开发商需支付土地出让金。因此,商品房具有完全产权,包括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2)房屋质量与建设标准

1. 棚户区改造房往往因建设利润有限,其建设质量和标准可能不如商品房。这可能导致在居住体验、设施配套等方面存在差距。

2. 商品房则通常由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注重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以满足市场需求。

3)交易限制与上市条件

1. 棚户区改造房可能存在交易时间限制,即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让。这是为了保障棚户区改造的稳定性和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

2. 商品房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购买后即可自由上市交易。

4)补偿与安置政策

1. 棚户区改造房通常作为拆迁安置房提供给被拆迁人,其补偿和安置政策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执行。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2. 商品房则不涉及拆迁安置问题,其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购买者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购房款。

棚户区改造的房子和商品房在土地来源与产权性质、房屋质量与建设标准、交易限制与上市条件以及补偿与安置政策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购买或处置这类房产时,应充分了解其性质和特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房地产的登记、发证以及房地产权证书的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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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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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刘某某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简阳农商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简阳农商行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某、陈某某承担。虽然案涉两处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的外观和物理属性是由建筑材料组合形成且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但该两处“房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由原简阳市水产良种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该两处“房屋”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指向的建筑物、附着物而是案涉30个商品鱼池农业养殖设施的配套附属设施属于区别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特定财产均不属于不动产登记范围不能够办理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发生交易时不适用“房地一体化”原则应作为地上“动产”进行交易故双方签订案涉《资产转让合同》真实交易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特定财产一审法院明知双方在《资产转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增值税、出让金由张某某、陈某某承担披露交易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取得权证等双方交易的不动产仅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商品鱼池不能办理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不属于不动产两处“房屋”同样不能办理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取得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指向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双方没有也不可能单独就该两处“房屋”特定财产进行交易的其实意思故意错误认定双方直接交易的是两处“房屋”等特定财产而且是不动产进而错误适用“房地一体化”“地随房走”原则认定该两处“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进行交易并最终错误将转让两处“房屋”等财产合同效力确定为本案争议焦点并导致诉讼当事人围绕归纳错误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双方直接交易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非地上两处“房屋”特定财产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确定为案涉的商品鱼池和两处“房屋”是否为《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规定的不动产能否适用“房地一体化地随房走”原则。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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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棚户区改造有商品房吗,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有何区别

内容审核:铁慧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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