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税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山东省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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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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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山东地税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山东省集体土地征收办法

一、集体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还是承租方缴纳

集体土地使用税应当由承租方缴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即承租方,是法定纳税人。2)承租方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需要根据土地使用面积和当地执行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双方可以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这一税务责任的归属。如果出租方未缴纳该税,承租方有义务进行缴纳。3)在特殊情况下,如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存在权属纠纷,实际使用人即承租人仍被视为纳税人。若同一块土地由多人承租,则应当按照各自所占份额缴纳土地税。

集体土地使用税应由承租方缴纳,出租方和承租方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谁来承担这项税务责任。

二、土地使用税是由承租人还是出租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是由承租人缴纳。具体分析如下:

1. 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 承租方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在土地租赁期间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因此承租方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实际使用原则

- 土地使用税是基于土地的实际使用来征收的。承租方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并实际使用了土地,因此应当承担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义务。

- 如果同一块土地由多人承租,则应当按照各自所占份额缴纳土地税,这体现了实际使用原则。

3. 合同约定的灵活性

- 尽管法律规定承租方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但租赁双方可以在土地租赁合同中就土地使用税的承担进行约定。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出租方承担土地使用税,那么出租方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缴纳义务。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 如果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是由承租人缴纳的,因为承租方是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但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就土地使用税的承担进行约定,以明确各自的义务。不过,这种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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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使用税是由承租人还是出租人缴纳,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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