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奠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基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确保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以下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1.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各地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包括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等。这旨在提高宅基地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并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同时,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这有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奠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基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审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确保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以下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1.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各地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包括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等。这旨在提高宅基地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并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同时,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这有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土地的规划、使用、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
1)土地规划与用途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规划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依据,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城乡规划与土地用途:土地的开发整理还需遵循城乡规划,并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1. 土地开发整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这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
2. 土地开发整理的程序: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3. 土地复垦: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土地权益与保护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依法进行登记,以明确权属关系。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土地管理法》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产权明晰,界址清楚等。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土地保护义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是一个涉及土地规划、开发、整理、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土地的规划、使用、管理等多个方面,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详细阐述:
1)土地规划与用途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的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一规划是土地管理和利用的基本依据,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 城乡规划与土地用途:土地的开发整理还需遵循城乡规划,并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1. 土地开发整理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进行土地开发整理。这包括乡镇企业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等。
2. 土地开发整理的程序: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3. 土地复垦: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复垦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土地权益与保护1.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需依法进行登记,以明确权属关系。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新《土地管理法》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产权明晰,界址清楚等。流转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 土地保护义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是一个涉及土地规划、开发、整理、利用和保护等多方面的综合性管理制度。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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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安置房公摊面积,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