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多个法律规定。以下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1)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法律规定1. 土地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权是指对土地进行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
2)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与争议解决1. 确认程序: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 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需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争议解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保护-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对于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并需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确认和争议解决。同时,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其核心内容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展开。以下是具体的政策措施及法律依据:
1)闲置土地的定义与处理原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闲置土地主要指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或者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
2. 对于闲置土地,法律明确规定了处理原则:一年内不用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2)城市规划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 但需注意的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1.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应联合制定具体政策,指导各地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2. 各地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和盘活,通过征收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促使用地单位尽快开发利用土地。
3.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防止新的闲置土地产生,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这些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闲置和浪费,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是对我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以下是对该规定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所有权的基本规定1.国家土地所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2.集体土地所有权:
-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土地使用权的基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划拨用地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出让用地需签订书面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集体土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 农村居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3)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1.争议解决方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争议解决期间的限制:
-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特殊情形的土地权属确定1.重复征用或划拨:
- 对于土地被重复征用或划拨的情况,以最后一次合法批准文件为准确定土地权属。
2.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不影响土地权属,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特殊用地如铁路、公路等:
- 铁路、公路等用地的权属以征地范围为准,界桩或界线为标志。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权属确认的法律体系。这些规定明确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行使和管理方式,并提供了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法,为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主要涉及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范围以及具体流程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支持乡村振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1.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引发的各种纠纷。
2. 促进土地流转: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3. 支持乡村振兴:确权登记为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4.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 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 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
- 这类土地原本可能用于农业生产,但经过合法程序转为非农业用途后,其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能归单位或个人。
3. 其他应确权的集体土地
-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被征收为国有或发生权属争议时,需要进行确权登记以明确权属关系。
-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未被征收为国有,也应纳入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流程与法律依据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确权登记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准备阶段
- 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 收集相关资料,如二轮承包台账、户籍信息等。
2. 调查摸底阶段
- 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解答农民的政策性疑问。
- 制作工作底图,勾绘农户承包地边界。
3. 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
- 与承包户主现场指界确认地块,并形成草图。
- 检查数据,制作地块分布图等必要资料。
4. 审核公示阶段
- 张榜公示地块分布图、公示表,接受社会监督并处理异议。
- 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5. 登记发证阶段
- 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确权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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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最高法院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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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