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扎实的法律实务能力,在房屋土地征收、分家析产纠纷等民商事、行政诉讼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综合一切合法手段,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并通过丰富的纠纷解决经验、扎实的法律基本功与特有的案件领悟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深受委托人好评。
关于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相关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土地出让金补缴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2.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3.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也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亦需补缴土地价款。
3)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标准与程序1. 补缴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通常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的40%计算。
2. 补缴程序: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经过申请、审核、评估(如有异议)、缴纳等步骤。申请人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补缴的标准与程序。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即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四十五条则具体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但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相关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具体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及实践,土地出让金补缴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1.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2. 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样需要补缴土地价款。
3. 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按照规定也应当补缴土地价款。
4.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亦需补缴土地价款。
3)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标准与程序1. 补缴标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通常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若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计算出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值的40%计算。
2. 补缴程序:具体程序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需经过申请、审核、评估(如有异议)、缴纳等步骤。申请人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土地出让金补缴的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补缴的标准与程序。这些规定对于规范土地市场、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基本情形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于经过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因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等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样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及异议处理1.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有实际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等。
2.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的基本情形、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基本情形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于经过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因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等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样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及异议处理1.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有实际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等。
2.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的基本情形、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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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法关于补缴土地出让金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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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