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人的利润损失和因搬迁产生的费用。具体来说:
1)利润损失补偿利润损失是指因征收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营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这部分的补偿通常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和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具体的补偿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以确保公平合理。
2)搬迁费用补偿搬迁费用包括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坏和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由于征收行为直接导致的,因此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旨在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具体的补偿标准和程序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法律分析:
在征收企业的时候,其中关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分为了两方面的损失,即因停产停业造成的利润损失,这属于经济损失。二是因征收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就包括停产停业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费以及各种社会保险、安置费等等。具体的补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是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
企业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杰品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一审法院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认定错误,停产停业应当归属于因征收行为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者,而非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所有权人。张某某名下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的自建厂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1247300元,第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张某某支付748380元,向兰州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4989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26元,合计32052元,由兰州杰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9231.2元,张某某负担12820.8元。
邹某某、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邹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张小某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10711元;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张小某某负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同类判例,停产停业损失只有承租人才有,涉案商铺属于经营性质,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本身是按照营业性用房的补偿标准经评估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78元,由上诉人邹某某负担。
安庆市佳丽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东圆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佳丽公司、东圆宾馆共同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同安公司支付佳丽公司、东圆宾馆装潢及附属补偿款、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共计3047665.79元并由同安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佳丽公司、东圆宾馆合法占有涉案房产,涉案房产在拆迁前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必然是经营行为才获得停产停业损失,从公平角度,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在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029元,由上诉人佳丽公司、东圆宾馆负担19006元,上诉人同安公司负担18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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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谁所有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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