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拆迁补偿方案同意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如何处罚(医疗纠纷新百问百答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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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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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业务(征地拆迁) 争议解决业务 常法业务

执业至今办理了上千件案件,致力于有效解决各类行政、民商事争议及刑事辩护等案件,业务范围遍及全国范围。深耕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政赔偿等行政领域。

东莞拆迁补偿方案同意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如何处罚(医疗纠纷新百问百答27)

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如何处罚(医疗纠纷新百问百答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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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如何处罚?

答:

1、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数量行政罚款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4、行政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所处行政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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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 -法律知识

什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何法律依据??非卫生技术人员:

指从来没有接受过国家卫生专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也没有通过师承或自学,通过国家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人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非卫生技术人员例举:

1、未取得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学毕业生;

2、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吊销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3、使用被取消处方权或者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此处包括注册的执业地点也包括非注册执业地点无处方权);

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职称必须均无)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6、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医疗活动(以执业证书注册范围);

7、未取得临床检验资格或者职称的临床检验人员;

8、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9、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且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10、未取得盲人推拿考试合格证和初级技术职称的。

行政处罚:

1、对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按照《条例》四十八条处罚;

2、对于医生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39条,护士按照《护士条例》28条,未取得处方权人员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罚。

对于从事本专业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超范围予以处罚,对于无证行医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只得作为“无证行医”处罚加重情节,因为无证行医单位不属于《条例》48条责任主体。

这样说理解吗?

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医疗机构不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将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金5000元以下。

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处罚

法律分析:

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什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何法律依据??

什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何法律依据??非卫生技术人员:

指从来没有接受过国家卫生专业技术学校教育、培训,也没有通过师承或自学,通过国家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人员。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

《血站管理办法》;

《执业医师法》;

《护士条例》;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非卫生技术人员例举:

1、未取得医师资格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医学毕业生;

2、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吊销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3、使用被取消处方权或者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此处包括注册的执业地点也包括非注册执业地点无处方权);

4、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或者职称必须均无)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5、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精神药品;

6、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医疗活动(以执业证书注册范围);

7、未取得临床检验资格或者职称的临床检验人员;

8、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9、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且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10、未取得盲人推拿考试合格证和初级技术职称的。

行政处罚:

1、对于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医疗机构按照《条例》四十八条处罚;

2、对于医生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7、39条,护士按照《护士条例》28条,未取得处方权人员依据《处方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处罚。

对于从事本专业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超范围予以处罚,对于无证行医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卫生技术人员只得作为“无证行医”处罚加重情节,因为无证行医单位不属于《条例》48条责任主体。

这样说理解吗?

六、什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何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首先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且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如果造成损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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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东莞拆迁补偿方案同意书,什么是非卫生技术人员?有何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翁碧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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