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案件若干规定的民事诉讼规定,主要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以下是对该解释中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受理范围与诉讼主体资格
1. 受理范围:
- 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各个环节的纠纷。
- 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指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引发的纠纷。
- 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因补偿费用的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 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的纠纷。
- 需注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若因他人侵犯其已取得的承包经营权而提起诉讼,则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2. 诉讼主体资格:
- 家庭承包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承包方通常以农户为单位,农户代表人代表农户进行诉讼。
- 其他方式承包纠纷:以个人或单位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承包方为原告,发包方为被告。
二、家庭承包纠纷处理
1. 承包合同效力:
- 承包合同约定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2. 民主议定原则:
- 承包方案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即签订承包合同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但发包方已经发包且承包方已实际使用经营多年、村民无异议的除外。
3. 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
- 土地被征收后,承包方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包方在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及青苗、地上附着物应给予补偿。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 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统一安置;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统一管理并已进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该组织;若支付给个人的,则不得再行要求支付安置补助费。
4. 承包方弃耕抛荒:
- 承包方弃耕抛荒承包地,发包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经书面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耕种,且发包方已将土地另行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耕种(投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情况除外)。
5.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6. 承包地收回:
- 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7. 妇女权益保护:
- 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应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处理
1. 拖欠承包金:
- 发包方拖欠承包金的,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 承包地流转:
-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可能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拖延表态的除外。
-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但需办理登记手续。
四、入股、抵押纠纷处理
1. 入股效力:
- 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需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并履行批准、备案手续,否则入股行为无效。
2. 抵押限制:
-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设定抵押。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抵押。
村委会在特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具体分析如下:
1)法定收回情形1.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若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村委会)。若承包方不交回,村委会可依法收回。
2.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期内,承包方可自愿将承包地交回村委会,但需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此情形下,村委会可收回土地经营权。
3. 承包方严重破坏土地或违反合同约定:若承包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掠夺式经营或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或严重违反承包合同中关于土地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等重要条款,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或损害集体利益,且经合理催告后仍不改正的,村委会有权依法收回土地经营权。
4.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当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且没有依法续期时,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重新进行发包等相关处置。
5.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为满足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求(如修建村道、文化广场等),村委会可使用村民土地,但必须对被占地村民给予合理补偿,并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和依法公示。
2)收回土地的法定程序村委会收回村民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和依法公示,告知村民相关权利和事项。未经法定程序,村委会擅自收回村民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3)村民的权益保障在任何情况下,村委会收回土地都必须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给予合理补偿、提供替代土地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合同的解除与诉讼时效等方面,具体法律依据及解析如下:
1)合同的解除1. 协商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意味着,在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如果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共识,那么合同可以被解除。
2. 法定解除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条款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在特定情况下的解除提供了法律依据。
2)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权利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3)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主要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其中的一些原则也适用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如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等。这些原则为处理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合同的解除、诉讼时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产里的在建工程长期挂账未结转,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1.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农村集体作为发包方,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转在建工程,构成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
2.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长期挂账未结转,导致合同义务未履行完毕,违反此条规定。
3.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拍卖工程并优先受偿。若因长期挂账导致工程价款未支付,违反此条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
-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农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长期挂账未结转,可能导致工程款项未及时拨付,违反此条规定。
三、可能违反财务与税务管理规定
1. 财务规定:长期挂账未结转会导致财务报表不准确,无法真实反映农村集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违反财务管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原则。
2. 税务规定:在建工程结转通常涉及折旧计提和税前扣除等税务处理。长期挂账未结转可能导致税务处理不准确,影响税款的正确计算和缴纳,存在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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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村委会可以收回村民承包土地经营权吗,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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