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原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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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原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一、原农村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

农村原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确权依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包括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意味着,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依法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因此,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需通过不动产登记来实现。

2)确权条件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如因继承等原因形成多处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应合并计算。

2.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未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后,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但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明“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3. 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但宅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退出其宅基地。

3)确权流程

1. 村民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并签署意见,由乡镇政府审核。

2. 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县政府审批后,进行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的,给予发证。

农村原合法取得的房屋和宅基地的确权情况,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等流程来完成确权登记。

二、宅基地超面积 确权了 多出部分怎么办

宅基地超面积确权后,多出部分应如何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宅基地超面积的确权与处理

1. 确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若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多出的部分即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2. 处理方式:对于超出的宅基地面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可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并处罚款。

2)宅基地超面积的具体处理措施

1. 退还超占部分:对于超出的宅基地面积,最直接的处理方式是退还给集体。这既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体现了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缴费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若村民无法或不愿退还超占部分,可与村委会协商,采取缴费补偿的方式继续使用宅基地。这需双方协商一致,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3. 村民自治:对于超面积的处理,也可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解决。由村集体共同商定处理方案,然后上报上级部门批准。这种方式体现了村民的自主权和民主决策。

3)宅基地超面积的后续管理与规划

1. 严格管理:对于宅基地超面积的现象,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2. 合理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避免未来再次出现超面积现象。

3. 税费调节:未来可能针对超面积的宅基地采取征税措施,以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合理使用。

宅基地超面积确权后多出的部分应依法退还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合规使用和农村土地管理的秩序。

三、老人走了农村土地归谁

老人走了农村土地归谁,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与继承。

1)农村老人死后土地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归属于集体,个人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拥有所有权。

2. 老人去世后,其土地使用权并非其遗产,因此不能依法发生继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限内,家庭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使用土地,而非由村委会收回。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调整

1. 如老人是单独承包土地,在其去世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由村委会收回,因为个人无法继承土地所有权。

2. 如为家庭承包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包地并不因承包户中某一人的去世而收回。在承包期限内,家庭其他成员可以继续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3.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若需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土地确权问题

1. 老人去世后,土地确权归谁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如为单独承包土地,村委会可收回;如为家庭承包土地,在未到承包期限前,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2. 确权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实施。

老人走后农村土地的归属与继承问题,需根据土地承包方式(单独承包或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承包期限内,家庭承包土地可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使用;而单独承包土地则可能由村委会收回。

四、磋商 是否适用招投标法

磋商并不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磋商与招投标的区别

1. 性质与目的:磋商通常是在双方或多方之间就特定事项进行谈判和协商的过程,旨在达成共识或签订合同。而招投标则是一种特定的采购方式,通过公开或邀请的方式,让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以选择最优的供应商。

2. 适用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的采购。而磋商则没有如此明确的适用范围限制,它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和场景中应用。

3. 程序与规则:招投标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包括招标文件的发布、投标文件的提交、开标、评标、中标通知等。而磋商则更加灵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轮谈判,直至达成共识。

2)磋商不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原因

1. 法律性质不同:如上所述,磋商和招投标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磋商是一种更为灵活的谈判方式,而招投标则是一种特定的、程序化的采购方式。因此,它们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原则也不同。

2. 立法目的不同:《招标投标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磋商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它更多地依赖于双方的诚信和谈判技巧。

3. 程序规则不同:由于磋商和招投标的程序规则不同,因此它们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不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招投标的程序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并不适用于磋商。

3)磋商的法律依据

虽然磋商不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它在实践中仍然有广泛的运用。在某些情况下,磋商可能受到其他法律或法规的规范。例如,在政府采购领域,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常用的采购方式,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范。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程序和要求。

磋商并不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它们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程序规则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遵循相应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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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超面积 确权了 多出部分怎么办,老人走了农村土地归谁

内容审核:曹艳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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