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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张按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的案件,其性质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多数情况下,若涉及政府主导的拆迁且协议一方为行政机关,则属于行政案件;若拆迁安置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则属于民事案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行政案件的情形及依据
1. 情形:当拆迁由政府主导实施,且拆迁安置协议的一方主体是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时,该类案件通常被认定为行政案件。
2.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涉及政府等行政主体的拆迁安置协议纠纷,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 特点:
行政案件主要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包括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民事案件的情形及依据
1. 情形:当拆迁安置协议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如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协议,该类案件则属于民事案件。
2.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订立补偿协议,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里的诉讼,通常指的是民事诉讼。
《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也调整此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如合同无效、可撤销、履行不能等情形的处理。
3. 案由:
在民事诉讼中,此类案件的案由通常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属于最高法院规定的民事案由中的合同纠纷类别。
4. 特点:
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三、综合分析与解决方式
1. 综合分析:
拆迁安置协议纠纷的性质取决于协议主体的身份和拆迁的主导方。若由政府主导且涉及政府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则通常属于行政案件;若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则属于民事案件。
2. 解决方式:
协商和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是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这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法律成本和时间成本。
仲裁:根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或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但裁决具有终局性。
诉讼:若协商和仲裁均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民事案件)或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当事人主张按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安置属于什么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类型
#当事人向村委会主张国家给予的粮食直补款是否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证据2.征迁安置协议,证明对马某某家房屋征收采取实物置换安置并支付其18个月50478.12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29946.48元装修补偿金、8000元初装费的事实。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行再2号行政判决第三项即“由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德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依照双方签订的《征迁安置协议》的约定向马某某交付36.42平方米的营业安置房”,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行再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4行初201号行政判决第一项即‘被告隆德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德县国土资源局与原告马某某签订的《征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
李某某、张某某菊等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等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 原告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菊提起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对李某某、张某某菊、李某某每人各分配110平方米共330平方米安置房(每平方米价格暂定8000元为2640000元,具体以实际评估价为准)。2.依法判决被告对李某某、张某某菊、李某某自2017年5月1日起每月给每人支付1600元安置过渡费直到安置房分配完毕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1年11月23日五原告家庭户代表张某某与弓庄村委会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原告家庭安置对象5人,分别为张某某、翟某某、张某某菊、李某某、李某某,均为无偿分配安置房人员。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其与原告家庭户代表张某某签订的《弓庄村王岗自然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未履行的部分,即向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菊、李某某每人分配110平方米、共330平方米的安置房,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张某某菊、李某某支付过渡费(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安置房支付之日止,按照每人每月1600元的标准计算)。
林某某、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等6000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其他行政行为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证据1房屋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被告委托漳州益社房屋拆迁公司与原告签订。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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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
内容审核:邓青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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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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