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失败改方案,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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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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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自2005年律师执业至今拥有18年征地拆迁经验。曾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在拆迁一线提供过10多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懂政府、懂开发商、懂村委会、懂被拆迁人、懂社会运行规则,是一个拥有综合经验的专业型律师。其团队专注为被拆迁企业提供法律、资产评估、税务筹划一站式综合服务。代理被拆迁企业与政府或开发商谈判、诉讼,提高补偿标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拆迁谈判失败改方案,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一、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法律上没有规定拆迁过程当中的谈判次数,可能工作人员会和被拆迁户反复的进行谈判,就是说谈判的机会是有好多次的,但是,在拆迁谈判的过程中,很明显被拆迁忽视处于弱势地位,拆迁谈判是有技巧的,了解法律常识是第1步,所以可以委托律师谈判。

一、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谈判中谈判的机会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对被拆迁人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相反的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所以在拆迁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与拆迁方进行接触,但是要了解其他拆迁户的进展,作为自己谈判的基础,不能与其他拆迁户的信息脱节。

合理的定位是谈判的第一步。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

作为被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因为不管你自己考虑之后价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许比他的底线还是高,也许比他的底线已经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远是一个,不可能,政策是不能变的。但是,往往在这种你自己反复开价的过程中,他已经掌握了你的底线,这很重要,一方的底线被对方掌握,那谈判就非常的被动。总之,你不能轻易的告诉拆迁方你的心理价位!一旦说了,不要反复改变。

二、房屋拆迁谈判中有哪些技巧?

其一,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大家要注意搜集信息,了解当前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水平,再结合自身情况确定自己的目标和底线。这主要是通过及时查阅相关公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适当了解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行动来实现。另一方面,我们不仅要知己还要知彼,这样才能在之后的谈判时做到心中有数,游刃有余。所以,还要多收集一些拆迁方的信息,例如到底是谁要拆我们的房子?他们有没有权限?又有着怎样的背景?做好了这些充分的准备,就容易在之后的谈判中做到不慌不忙、从容应对了。

其二,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这时候千万不要“太直”,把自己内心的真实报价直接透露给对方。因为一旦对方知道了你的底线,主动权就在他手里了。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不要轻易让对方摸清你的底。一方面不要在征收方提出补偿条件时明确表态接受或不接受,注意为日后的谈判留出余地;另一方面不要直接说出自己的心理价位,这样可能会没有了争取更高补偿的空间。其次,一定要善于倾听,而且尽量不露痕迹的启发对方多说,在他发表意见的过程中分析和判断对方的底线,捕捉有用信息,及时做好录音记录,从而调整自己的应对策略,掌握谈判的主动权。

其三,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否则你可能费了大量的口舌和精力跟对方谈了半天,最后他来了句:这个我说了也不算、这个超出我决定的权限了,必须回去请示领导,此时你就会很崩溃。所以,在谈判之前,大家就要确认一下,跟自己谈判的人是不是有决定权和执行权,以免对方在关键时刻以没有权限为借口来推脱,浪费您宝贵的维权时间。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根据情况主动提出与项目动迁工作的负责人、领导来直接谈,这是富有智慧的做法。

其四,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如果要求过高,脱离了实际,可能会导致直接谈崩;要求过低,又担心吃亏。所以报价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可以稍微高于自己的心理预期,但是也不要高到让拆迁方觉得太离谱。给大家建议的参考标准是:首先,可以和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对比,因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其次,要考虑自己之后的生活质量和居住条件,以不降低且略有提升为标准。无论如何,指望着“拆迁暴富”都是不值得提倡的心态,也往往无法实现。

应该说什么时候谈好了,拆迁谈判也就正式结束了,但是法律不能限制,必须要在几次之内就谈判好了。如果被拆迁户在和政府工作人员谈判的过程中,完全不切合实际情况,随意索要拆迁补偿款,反复几次都是这样的话,政府部门会考虑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拆迁如何谈判

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如下: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2、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3、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4、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

5、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以备灵活运用。

征收方在拆迁整个过程中的违法点经常是很多的,如主体不符、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

6、房子不能轻易搬,签订协议要谨慎。

房子和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征收方谈判时的两个重要的砝码;

7、适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滞违法拆迁进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三、拆迁一般会有几次谈判机会?

谈判中谈判的机会可以有很多次,拖延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时间策略。

对被拆迁人而言,时间几乎没有成本。

相反的对拆迁人而言,时间有巨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成本。

所以在拆迁之初的策略是拖延,不与拆迁方进行接触,但是要了解其他拆迁户的进展,作为自己谈判的基础,不能与其他拆迁户的信息脱节。

合理的定位是谈判的第一步。

在拆迁谈判中一些过高的补偿要求会被对方认为是“狮子大开口”,会毁灭对方通过谈判解决希望,其结果可能是迫使对方采取“强制拆迁”的极端手段,有时酿成“玉石俱焚”的悲剧。

作为被拆迁户是很难套出拆迁方的底线的,因为不管你自己考虑之后价格降到什么程度,也许比他的底线还是高,也许比他的底线已经低了,你得到的回答永远是一个,不可能,政策是不能变的。

但是,往往在这种你自己反复开价的过程中,他已经掌握了你的底线,这很重要,一方的底线被对方掌握,那谈判就非常的被动。

总之,你不能轻易的告诉拆迁方你的心理价位!一旦说了,不要反复改变。

一、拆迁补偿款与评估公司如何确定

在拆迁过程中,大家非常关心补偿款的计算问题。

拆迁补偿款是怎么算出来的?一个是房屋的价值、一部分是土地的价值,这两个方面都需要进行评估才能计算出来,而其他的项目,比如说是两停损失、提前搬家奖励,这些都是政策性的补偿,是不需要进行评估的,都是直接加进补偿协议中的。

其实你的房子到底值多少钱,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估价,但是,最终落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的数字和你的心理价位如何达成一致,是需要智慧和方案的。

为什么会存在差距,而且这个差距还会相差的非常悬殊呢?其实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估价方法不一样造成的。

一般来说,被拆迁人通常都是以同区位的商品房价格来作为自己家的被拆迁房屋的参照的,这样的方法我们姑且称为市场比较法,而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连市场比较法的零头都赶不上,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评估公司使用的评估方法和我们使用的评估方法不一样,他们使用的是成本法,所以计算出来的数额会非常的低。

那评估公司用成本法来进行评估,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这么大的损失,该怎么办呢?

关于评估公司的选定问题,作为被拆迁人是有权利参与的,而99%的被拆迁人都不知道,自己可以参与到这个环节中来,导致自己放弃行使这个权利,造成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这就是我们常讲的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受损。

专业的事情是需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但是我们要了解相关的程序,以及和我们的利益相关的要点,只有知道了这些,才能避免被拆迁方忽悠。

四、拆迁没谈拢最后会怎样

根据法律规定,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

这里,法律并没有赋予征迁人停止征迁的权利,在补偿谈不拢的情况下,只能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土地或者拆迁房屋均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征迁人还是被征迁人,征迁均具有强制性,而不以任何一方的个人意志为转移。

随意停止征迁显然违反了征迁的强制性。

征迁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征迁的实施意味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履行,是履行行政职责的表现。

一味拖延征迁或者违法停止征迁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五、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

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如下: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这是拆迁协商谈判前的准备工作;

2、少说多听,不要轻易亮底。

征收方第一次来上门谈判,其实也是来摸你的底的,探探你的情况和心理预期;

3、跟有决定权的人谈判。

与对方谈判有意义的前提是双方对谈判结果都有执行权,也就是要确定和你谈判的是能说了算的人;

4、合理报价,不漫天要价。

给自己定一个心理预期价是谈判前必须要做的一件事情,也是大家比较犹豫和不容易确定的;

5、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以备灵活运用。

征收方在拆迁整个过程中的违法点经常是很多的,如主体不符、征收决定作出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

6、房子不能轻易搬,签订协议要谨慎。

房子和拆迁补偿协议是和征收方谈判时的两个重要的砝码;

7、适时提起法律程序阻滞违法拆迁进程。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六、怎样和拆迁办的人谈判

法律分析:

谈判对象要有选择性:

在涉及到提出拆迁补偿要求的问题上,一般在进行第一轮报价前可以与一般的工作人员先行了解,通过实际没有谈判权限的工作人员反应自己较高或者认为无法达到的报价,通过对其向上反馈结果的试探、从其字里行间获取有用信息,了解对方的可承受价格与底线。

其次,从谈判技巧上讲,也不主张在谈判的一开始就与高层人员交谈,这样能保证较大的回旋余地,等到在项目调查和其他渠道中抓住对方的把柄和短处,足以撼动谈判的地位时候找到高层人员,一锤定音。

最后,多方的获取信息也极为重要,一般高层的信号都会逐级通过工作人员释放出来,及时的把握信息、判断形势,有利于最终获得最理想的谈判结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 谈判

2、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

3、拆迁补偿谈判

4、拆迁谈判能多得到多少利益

5、拆迁谈判怎么争平方

6、拆迁户谈判

7、拆迁谈判注意事项

8、房屋拆迁谈判

9、政府拆迁谈判

10、拆迁谈判技巧和话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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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谈判失败改方案,拆迁谈判技巧二十条

内容审核:刘智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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