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社区拆迁办电话号码,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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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西山社区拆迁办电话号码,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昆明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主观:

目前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57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同时,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法律客观: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第四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各地可以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统一轮候配租。已建成并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执行;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二、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

一、昆明有廉住房吗?

答:

昆明当然有廉住房。

二、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3、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4、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3、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三、昆明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1.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条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2.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第十七条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以上就是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有什么不清楚的请咨询相关部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四、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有哪些1、申请廉租房有五个条件,分别是: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2、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廉租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1、到房管局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领取并填写《廉租房申请表》;

2、提供申请材料,如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无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或者社区居委会,开具低保证明。

离职或者退休人员需要提供退休金证明或者失业保险证明,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开具的失业证明;

3、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后,等受理审核。

申请人接受入户调查或电话调查;

4、相关部门审核后,一在指定的地点或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相无异议的,符合租赁资格,申请人开始选房认租。

五、昆明有廉租房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一、昆明有廉住房吗?

答:

昆明当然有廉住房。

二、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1、昆明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2、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3、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4、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三、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昆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保障对象,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自行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是年满60周岁的孤寡老人、企业特困职工、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或者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在选择实物配租时,应当优先保障。

1、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2、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区范围内的,由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市统计及相关管理部门测算市场平均租金,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制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政府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租赁住房的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

3、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

无房户按人均建筑面积13平方米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保障标准的,按现住房面积与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九条承租直管公房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其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房屋租金按照现行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在保障面积内给予核减。

六、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政府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1、必须有5年以上在当地城市居住常住户口:

只要有户口就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上交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相关材料;

2、必须是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并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及贫困证明材料;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米,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申请者与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关系,并二人以上一起共同生活的:

如符合条件,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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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山社区拆迁办电话号码,昆明有廉租房吗?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内容审核:王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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