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优先权,拆迁补偿中是否有优先权?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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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优先权,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一、被拆迁人的优先权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两种条件的限制。下面法律为您详细解答被拆迁人可否选择补偿方式。 新《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 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附属物不具备独立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独立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 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知识延伸: 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 房屋产权调换 。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二、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要是通过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安置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法院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

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三、拆迁补偿中是否有优先权?该如何操作?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中不存在明确的优先权规定。

根据《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透明的原则进行,并且应当按照“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的方式进行。

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1.《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

“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透明的原则进行。

”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拆迁补偿应当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

3.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操作建议:

在拆迁补偿中,协商解决是首选。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同时,要了解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四、拆迁补偿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主观:

拆迁补偿是国家对征收行为给予原 土地使用权人 、 房屋所有权 人的补偿,与行政赔偿是没有关系的。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 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产停业损失 的补偿。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提前安置补偿吗?

在司法实践当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主要是通过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进行安置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此类纠纷作出规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用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这一条解释,如果拆迁人将特定的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有两种选择:

一种选择是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那么法院会依法对这一请求予以支持,使被拆迁人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房屋;

另一种选择是被拆迁人要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要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由上可知,对于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是否提前安置补偿的问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有哪些?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六、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法律分析: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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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补偿条例优先权,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提前安置补偿吗?

内容审核:郑森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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