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7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从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作者:刘冲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亦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时与新的用人单位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发生用工争议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需注意的是,现实中常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重新就业,那么这些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间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为劳动关系,发生用工争议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力资源。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达到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退休人员再就业交税方式具体如下:
1、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主观:
退休后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丧失劳动主体地位,不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风险提示: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招用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
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招用人员时只需要年满十六周岁即可,并没有说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可以招用。
且劳动者并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因此,按正常的劳动关系处理即可。
风险提示: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单位的用工关系是什么?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开始依法享受进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风险提示: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
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
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
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
单位招用已达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法律关系如何认定?
同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
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
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目前没有统一观点,需要根据各地区高院的指导案例或判例确定。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享受经济补偿吗
不享有。
现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聘用到达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者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仍在工作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者大致存在以下五种情形:
一是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是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服务期条款的履行期限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的;
三是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以及欠缴、拒缴社保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然继续留用或者与其他单位聘用的;
四是“一不做二不休”的,即没有上班,但是因为一些因素,用人单位尚未给他办理退休手续,社保服务机构尚未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在此期间劳动者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
五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初次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按照国家规定,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被其他单位聘用的),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规定的观点基本趋于一致。
只有超过退休年龄,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继续或者再次受聘的,签订的合同都定性为劳务合同,受一般民事合同法律规定的调整。
风险提示: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退休后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劳动力资源。
退休后再工作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
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达到退休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
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长期在管理和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3)因病提前退休: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的可办理病退。
2、企业和职工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
退休人员再就业交税方式具体如下:
1、退休人员再就业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兼职所得,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投资经营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等计征个人所得税;
4、离退休人员取得的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法律分析:
尽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存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形,此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劳务关系。
只有当用人单位招录已依法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被确认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该类人之间发生争议的,不按劳动争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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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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