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并非固定为划拨或出让,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划拨、出让以及集体土地三种类型。
1)划拨土地1. 定义与政策: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使用权无偿或低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此类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经过政府批准,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 特点与应用:划拨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通常建设成本较低,有利于政府或开发商进行安置房建设。这类房屋在转让、抵押等交易方面存在限制,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转变为完全产权的商品房。
2)出让土地1. 定义与政策:出让土地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 特点与应用:出让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土地取得成本相对较高,但房屋具有更完整的产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出租等。这类安置房在取得房产证后,可直接上市交易,无需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具体依当地政策)。
3)集体土地1. 定义: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上的拆迁安置房通常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相关,用于满足集体组织成员的居住需求。
2. 特点与应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受限,一般只能在本集体组织内部转让。这类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决定了其交易范围和服务对象相对固定。
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性质可能是划拨、出让或集体土地中的任何一种,具体取决于项目的土地取得方式、政府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拆迁安置房相关法律问题时,应仔细审查其土地性质及相应的法律约束条件,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与政府签的合同既可能属于民事合同,也可能属于行政合同,这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性质和目的。
1. 合同性质与目的:
- 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若政府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民事主体(如企业、个人)签订合同,且该合同旨在实现双方的个人或组织利益,如购买商品、服务或进行其他民事交易,则此类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则具有不同的性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治理,产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与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关于综合管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等协议,通常被视为行政合同。
2. 双方地位:
- 在民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第五条)。
- 在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政府)通常享有行政优益权,包括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以及单方面的制裁权等。
3. 具体判断标准:
- 判断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关键在于考察该合同的形成、变更和消灭是否涉及民事法律关系或行政法律关系,以及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包括行政主体。仅因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能直接判定该合同为行政合同,因为行政主体也可能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民事合同。
与政府签的合同究竟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需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目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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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与政府签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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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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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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