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关于集体土地,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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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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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行政拆迁 刑事犯罪 合同纠纷

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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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核心要点

一、政策背景与目标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旨在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激活农村土地资源,促进城乡融合发展。该政策通过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从而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入市条件与程序

1. 入市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已完成土地确权登记,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民主决策原则。

2. 入市程序:

- 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根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环保要求,编制出让、出租方案。

- 政府审核: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确保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

- 公开交易:通过土地交易市场,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公开交易。

- 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者支付价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取得使用权。

三、权益保障与监管

1. 权益保障:

- 保护农民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完善补偿机制:对因土地入市而受影响的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2. 监管措施:

- 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对土地入市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合规性。

- 防范风险:预防市场波动、违法违规操作等风险,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主要涉及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范围以及具体流程等多个方面,以下是详细解答: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土地流转、支持乡村振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1. 保障农民权益: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而引发的各种纠纷。

2. 促进土地流转:清晰的产权界定是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3. 支持乡村振兴:确权登记为农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提供了法律基础,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4. 维护社会稳定:通过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2)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 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 集体建设用地:指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 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集体土地

- 这类土地原本可能用于农业生产,但经过合法程序转为非农业用途后,其所有权仍归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可能归单位或个人。

3. 其他应确权的集体土地

- 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被征收为国有或发生权属争议时,需要进行确权登记以明确权属关系。

- 未利用地: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且未被征收为国有,也应纳入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的流程与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过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以下是确权登记的基本流程及相关法律依据:

1. 准备阶段

- 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 收集相关资料,如二轮承包台账、户籍信息等。

2. 调查摸底阶段

- 进村入户开展摸底调查,解答农民的政策性疑问。

- 制作工作底图,勾绘农户承包地边界。

3. 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

- 与承包户主现场指界确认地块,并形成草图。

- 检查数据,制作地块分布图等必要资料。

4. 审核公示阶段

- 张榜公示地块分布图、公示表,接受社会监督并处理异议。

- 公示无异议后,由发包方、承包方签字确认。

5. 登记发证阶段

- 经过严格的检查验收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法律依据: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确权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关乎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确保确权登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

关于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奠定了农村宅基地的权属基础。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审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这确保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提出了以下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

1. 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要求各地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2.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包括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以及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等。这旨在提高宅基地审批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 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并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这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执法。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群众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识。同时,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这有助于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旨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国家最新政策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国家最新政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1)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制度,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国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这一政策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

1.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

2. 满足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入市土地符合相关政策标准。

3. 产权明晰无争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需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且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3)入市程序与管理

1. 编制出让、出租方案:土地所有权人需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2. 签订书面合同:入市交易双方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3. 严格管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4)政策意义与影响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助于破解集体土地不能自由流转的难题,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这一政策也有助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国家最新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措施,对于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民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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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意见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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