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中央对违建强拆的新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规定明确了违建强拆的基本程序,即先公告、后拆除,并保障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1.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一规定针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明确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以及限期拆除等处理措施。
2. 临时建设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款对临时建设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限期拆除和罚款的处罚措施。
3. 强制拆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一条款为强制拆除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央对违建强拆的新规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这些法规明确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以及强制拆除的执行方式,为相关部门在处理违法建筑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央对拆迁的“六不准”政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不准暴力逼拆采取暴力、威胁、中断水、热、电气和道路等强迫拆迁的手段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也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如果发生此类行为,应根据情节给予赔偿、劳教或判刑处罚。
2)不准由行政机关或开发商等主体强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行政强拆已被取消。现在,无论是街道、乡镇、区或市政府及其主管的局、办,还是开发商,都不得实施行政强拆。此类行为被视为违法拆迁。
3)不准证件不齐全的违法拆迁拆迁行为必须具备完整的法律文件和证件。如果证件不齐全,那么拆迁行为就是违法的。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以及本地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4)不准没有谈妥补偿就强迫搬迁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应该先拿到拆迁补偿,然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未拿到补偿就先进行拆迁,那么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补偿应足额、及时地给到拆迁户,不得拖欠或截留。
5)不准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实施强拆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如果司法强拆申请程序不严格依法,那么强拆行为就是违法的。强拆申请应向区、市政府提出,并由法院进行裁决和执行。
6)不准拆迁无合法保障在被拆迁户未拿到补偿金、或未拿到有明确地点、面积的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用房的情况下,法院不得实施强拆。否则,该强拆行为将被视为违法拆迁。
中央的拆迁“六不准”政策旨在保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拆迁计划停止的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释:
1)法律程序和政策调整1. 拆迁计划的实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如果拆迁计划在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如未依法进行征地批准、未履行公告和听证程序等,那么拆迁计划就可能被暂停或取消。
2.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对于拆迁的管控也在加强。例如,国家可能出台更为严格的拆迁政策,限制拆迁规模和范围,以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政策调整可能导致一些原定的拆迁计划被暂停或重新评估。
2)拆迁成本和资金问题1. 拆迁计划的实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拆迁补偿费用、安置费用以及新区的建设费用等。如果资金筹措存在问题,如财政压力、融资渠道受限等,那么拆迁计划就可能因资金不足而被迫暂停。
3)社会稳定和公众意见1. 拆迁工作往往涉及众多被拆迁户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因此,政府可能会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暂停或调整拆迁计划,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
2. 公众对拆迁计划的意见和反馈也是影响拆迁计划实施的重要因素。如果公众对拆迁计划存在较大的争议或不满,政府可能会暂停计划,重新进行评估和调整,以更广泛地听取和吸收公众意见。
拆迁计划停止的原因可能涉及法律程序、政策调整、拆迁成本和资金问题以及社会稳定和公众意见等多个方面。具体情况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已经建起来的房屋,政府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进行强制性拆除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1. 若房屋建设存在以下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2. 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责成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另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将依法进行处理。在房屋征收决定前,政府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将不予补偿。
如果建筑物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或是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政府有权进行强制拆除,且在此情况下,可能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因此,在建设房屋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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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对拆迁六不准政策,拆迁计划为什么停止了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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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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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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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