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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没有权利对小区门面进行出租。
门面出租属于房屋租赁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因此,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出租其房屋。而社区并非小区门面的所有权人,所以不具备直接出租小区门面的权利。
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这意味着,即使社区想要利用小区门面进行经营或出租,也必须先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社区没有权利直接对小区门面进行出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法律分析:
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对外出租是不合法的。
小区是没有权力出租公共用地的。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
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不合法。
社区有维护社区公共用房合法权益的权力,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其出租、出卖或收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改变用途的,需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请地区民政部门批准。
地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如发现被损害现象,有权责令其停止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也无权把社区用房出租。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不可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是给物业管理单位用于本服务区域内的办公,或者保洁保安电工住宿使用的,不可以擅自出租。
有剩余要出租房屋的租金一般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不是物业公司所有。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
不合法,中央和省市一般会出台相关文件,规定开发商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居民户数,按一定比例配套社区办公及服务用房,开发商在建设及规划备案时就必须按照这个比例来建设社区用房,移交给街道社区时会签订相关合同,里面会规定不能用于经营。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现行的财务制度,社区作为一个居民自治组织,会有正归的财政预算经费用于开展工作和服务居民工作,不能有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法律分析:
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对外出租是不合法的。
小区是没有权力出租公共用地的。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
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
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法律分析:
只要是合法购买的小区内商铺产权是属于业主的。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它包括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房屋产权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
房屋作为不动产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房屋在发生转让等产权变更时,必然是房地一体进行的,不可能将房屋与土地分割开来处分。
在具体的房地产项目销售中,开发商拥有房屋、车库等的产权并独立出售,但属于小区绿地等部分的公建,对购房而言,就不具备产权的概念。
在同一个物业区域内相连的建筑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范围,因此商铺业主与住宅业主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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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社区拆迁小区门面,物业将小区公共区域对外出租是否合法吗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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