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温州开庭后续」自己的土地突然被通知在09年纳入征收?
法律主观:
温州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
1、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 2.4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2、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 4.8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 5.4万元。
2016年4月,一条消息震惊整个温州房产市场。
温州出现一部分市民,他们正常买卖二手房后却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到期了。
如果要续期,必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
其中,不少市民发现,他们持有的土地证上写着土地年限20年到期。
据报道,经当地国土资源局初步排查,温州市鹿城区内即有600余宗(套)。
而从去年开始,20年期限的这批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或即将面临到期。
而且,这次市区一批上世纪90年代初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面临续期的问题,在全国可能也属先例。
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
当时,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一、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国土资源部收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如何处理少数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请示》,温州当地群众期盼尽早解决20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方便其办理住房交易、过户以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为解决这些群众当前面临的实际问题,维护其应有权益,国土资源部和住建部协商之后,复函并抄送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
1、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
2、不收取费用。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
3、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二、法律咨询
网友:
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怎么办?
律师:
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
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
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法律主观:
《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用 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 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 宅基地 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 等 社会保险 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主观:
温州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 土地补偿费 和 安置补助费 :
1、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 2.4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2、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 4.8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 5.4万元。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市区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市区范围统一为一个区片,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2.4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土地补偿费为3万元;
2、安置补助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除菜地外)、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4.8万元;
征收菜地每亩安置补助费为5.4万元。
二、条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适当补偿,无青苗不补偿。
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水田、旱地每亩0.12万元;
2、菜地每亩0.18万元;
3、盛果园每亩1.04万元,始果园、衰退果园每亩0.78万元,幼果园每亩0.52万元,茶园等参照处理;
4、一年生林木种苗每亩补偿1.8万元,两年生以上林木种苗每亩补偿2.5万元。
三、被征收土地上的林木、道坦、农业附属设施、坟墓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另行制订。
四、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五、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3、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六、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单位可拒绝交地。
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单位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用于被征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
八、根据征收集体农用地(除黄海标高10米以上林地外)面积,每亩核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九、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1、委托政府公开出让;
2、由政府有偿收回;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应当集中使用,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建设。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则上选址在本乡镇(街道)范围内。
涉及跨乡镇(街道)选址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所落实的地块委托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的,其出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鼓励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政府有偿收回,收回价格由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审定。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部门报经批准后协议出让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出让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全额缴入国库,再由政府通过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返还。
十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村级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结算制度,对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核定、使用等收支情况实行台帐管理,加强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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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龙湾农田拆迁补偿标准,温州市征地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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