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集体土地,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现在有人早都把户口迁到县城第三轮土地到期他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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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民营企业征收补偿纠纷、重大群体性补偿安置纠纷案件的处理。专门致力于全国重大涉黑案件的再审、复杂企业征收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并担任国资委等多家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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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现在有人早都把户口迁到县城第三轮土地到期他还会

总结性回答:整户消亡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第三轮土地承包到期,若该农户已整户消亡且无合法继承人,其承包的土地仍可能被收回。

一、整户消亡的定义

1. 定义阐述:“整户消亡”指的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一个农户家庭中所有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或失去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如迁出、失踪等),导致该农户在户籍管理上不再存在。

2. 注意事项:这里强调的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如果户内存在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如后来迁入但未获得承包地分配的成员),一般不影响对整户消亡的认定。

二、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分析:此条明确了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收益可依法继承,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发生继承。当整户消亡时,因没有继续承包的主体,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

-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分析:承包期限届满后,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但当承包户整户消亡时,因无继续承包的主体,承包期限无法延续,土地应被收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 分析:当承包户整户消亡,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集体有权收回土地并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

三、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具体情形

1. 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 分析: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整户消亡必须收回土地,但此条款为整户消亡后土地收回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如果整户消亡且全家已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其承包的土地可能会被收回。

2. 整户自然消亡且无合法继承人:

- 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整户家庭并未迁入城市或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如果因自然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整户自然消亡,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其承包的土地也可能会被村集体收回。

- 分析:这是因为土地是村集体的财产,当承包户不再存在时,村集体有权重新分配土地资源。

3. 第三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的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承包期限届满后,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继续承包。但此规定适用于承包户仍存在且愿意继续承包的情况。

- 分析:若承包户已整户消亡,则无继续承包的主体,因此即使第三轮土地承包到期,其承包的土地仍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二、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耕地保护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具体法律依据和解释如下: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条,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该条例。

2. 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这里的城镇国有土地指的是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3. 条例第三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条例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2)耕地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对于耕地总量减少或质量降低的情况,国务院将责令相关政府进行开垦或整治。

2.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3)土地承包经营权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至第三百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互换、转让、流转等相关内容。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百三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九条)等。

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涵盖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耕地保护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个方面,旨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住建局在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住建局在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住建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严格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 制定并公布征收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注重群众利益与参与

1. 保障群众知情权:住建局在征地拆迁前,会充分告知被征地拆迁人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知情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都会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2. 听取群众意见:住建局会积极听取被征地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依据法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3)创新补偿安置方式

1. 多样化补偿方式:住建局在征地拆迁中,会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被征地拆迁人选择,如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等,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完善安置措施: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地拆迁人,住建局会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确保被征地拆迁人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住建局在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始终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群众利益与参与、创新补偿安置方式的经验做法,以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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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我国关于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住建局在征地拆迁项目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内容审核:刘牧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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