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集体土地出让,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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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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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房产纠纷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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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集体土地出让,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上海集体土地出让

一、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关于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目前虽然具体的政策细节尚未完全公布,但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导向进行初步解读。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延包原则:根据过往的土地承包政策,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将延续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延包原则,即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2. 个别调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承包地毁损,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可能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适当调整。这需要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困难户帮扶: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和耕地经营规模的细分,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政府将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土地确权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摸底:通过土地确权摸底工作,搞清楚目前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对多占的、闲置的、撂荒的土地进行清理和处理,为后续的土地承包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随着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所有权分离,经营权可以对外流转。这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一个增加收入的渠道。

3. 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在城镇化的推动下,鼓励那些已经进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有偿退出原承包土地。退出后,农民可以得到一笔退出费用,而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或进行流转,以避免闲置土地的浪费。

4. 机动地政策:一些农村会预留部分机动地,那些符合承包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这部分机动地以满足其土地需求。

3)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确保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将在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性质属于什么

农贸市场的土地性质可能包括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具体性质取决于土地的取得方式和使用目的。

1. 国有划拨土地

- 性质说明: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 适用情况:通常用于政府主导建设、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以保障民生需求。例如,老旧城区的农贸市场往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此类土地不得随意转让、出租和抵押。

2. 国有出让土地

- 性质说明: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 适用情况:适用于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市场化运作建设的农贸市场。开发商或经营者通过竞拍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并明确使用年限。此类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操作更加灵活。

3. 集体土地

- 性质说明:指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 适用情况:在城乡结合部或农村地区,可能存在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农贸市场的情况。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建设用地需经过法定审批程序,确保合规性。

三、房屋属性有哪几种

房屋属性是一个多维度且复杂的法律概念,涉及房屋的所有权性质、用途、产权性质以及土地性质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房屋属性的全面解析:

1)房屋的所有权性质

1. 国有房产

- 含义:归国家所有的房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或部门进行管理和经营。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 集体所有房产

- 含义:由集体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的房产,一般是农村集体组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明确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范围。

3. 私有房产

- 含义:由公民个人、家庭或其他非国有、集体组织的主体所拥有的房产。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所有权人的权利。

2)房屋的用途及土地用途

1. 住宅房产(居住用地)

- 含义:主要用于人们居住生活的房屋,产权年限一般为七十年。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有明确规定。

2. 商业房产(商业用地)

- 含义: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年限通常为五十年。

- 相关特点:商业房产的交易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相关规定。

3. 工业房产(工业用地)

- 含义:用于工业生产、加工、仓储等活动的房屋,产权年限同样为五十年。

- 相关特点:工业房产的建设和使用需符合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

3)房屋的产权性质及其他分类

1. 商品房

- 含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房屋。

- 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商品房的开发、预售等有条件限制。

2. 经济适用房

- 含义: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保障性住房。

- 相关法律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转让等有具体规定。

3. 廉租房

- 含义: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租金较低。

- 相关法律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了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来源。

4. 公租房

- 含义: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

- 备注:公租房的产权一般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租户只有使用权。

5. 共有产权房

- 含义: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以较低价格出售给特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造的住宅。

- 相关特点:使用五年后方可进入市场自由买卖,产权变更手续相对复杂。

6. 其他特殊用途房屋

- 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用房(学校、幼儿园)、医疗用房(医院、诊所)等,根据具体用途进行细分,并需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4)土地性质对房屋属性的影响

-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业主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自由交易、抵押;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可能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上市交易。

-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自建房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如厂房、仓库等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房屋属性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所有权性质、房屋及土地用途、产权性质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和确定房屋的属性,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四、土地供应的流程

土地供应的流程主要涉及土地的征收、报批以及供地等多个环节,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以下是详细的流程解析:

1. 土地征收与报批:

- 征收土地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并听取其意见。

- 征询村民意见与听证:在征地通告发布后,需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 地籍调查与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确认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

- 拟订并上报方案:根据征询、听证、调查情况,拟订“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 供地程序:

- 批准后的公告与登记: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需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随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

- 供地方案的拟订与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对于出让土地,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划拨土地,需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 特殊情况的审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

- 对于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或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也需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供应的流程包括土地的征收与报批、供地程序以及特殊情况的审批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进行,以确保土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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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贸市场的土地性质属于什么,房屋属性有哪几种

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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