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的现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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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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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行政诉讼 房地产领域纠纷

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拆迁补偿的现象,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会存在哪些问题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则一定不要对其置之不理,要积极的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对待,如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否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既不提起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作出补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一步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重视补偿决定,尽快提起法律程序,进行维权。\n\n\n\n\n\n那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般会存在哪些违法问题,针对这些违法点“对症下药”才是律师胜诉的关键秘诀。接下来通过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顺华律师代理的一个真实案件,给大家进行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河南商丘刘先生在当地拥有合法房屋,因某拆迁项目涉及征收房屋,刘先生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征收方的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无法保障刘先生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因此一直未予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17日,商丘某区政府对刘先生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过李律师的一番仔细审视,发现该补偿决定存在诸多违法问题,遂向商丘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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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补偿决定存在的违法问题具体有: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程序违法,侵犯了刘先生的选择权利。2.未依法向刘先生送达分户评估报告。3.装饰、装修补偿认定表为空白表格,其上所载内容为刘先生签完字后由征收部门自行填写,不能证明刘先生对该价格认定无异议。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某区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评估机构是由多数人选择或者随机选定方式确定,剥夺了刘先生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其选择本案评估机构,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制作分户评估报告,并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本案中,某区政府未对刘先生的涉案房屋作出分户评估报告,也未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刘先生,故其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当然除了以上几种案件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现实中征收补偿决定所常见的违法行为还有如评估机构未实地查勘,查勘记录未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房屋评估价格明显低于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上没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名;评估报告未告知被征收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以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等等。\n\n\n\n\n\n相信通过以上内容的简单介绍,您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可能涉及到的违法行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具体的案件在细节方面肯定会有所不同,建议聘请律师进行专业维权。如果您有遇到任何征地拆迁方面的问题,欢迎私信、评论或来律所面谈。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哪些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具体流程包括:

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和前期调查摸底 ;

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 ;

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

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

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 ;

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11、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2、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执行补偿决定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法律分析: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征收房屋有什么补偿

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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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的现象有哪些

2、拆迁补偿的含义

3、拆迁补偿的形式

4、拆迁补偿都有什么

5、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6、拆迁补偿机制

7、拆迁补偿的七项原则

8、拆迁补偿构成

9、拆迁补偿的形式可分为哪些

10、拆迁补偿中的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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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的现象,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内容审核:李凤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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