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所职业前,有16年法律工作经历,办案经验丰富,法律功底强。
不服拆迁纠纷裁决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一、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拆迁纠纷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为十五日或其他规定时限。提起诉讼时,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证据等。
二、申请再审
如果拆迁纠纷裁决已经生效,且当事人认为裁决存在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对已生效法律文书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旨在纠正生效法律文书中的错误。当事人需根据法律规定,向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三、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不服拆迁纠纷裁决的当事人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处理方式可能因地区、案情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不服拆迁纠纷裁决的问题时,建议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同时,保持冷静、理性对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拆迁户有异议的都可以提起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当拆迁户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救济途径,拆迁户除了在提起有效的救济途径外,还要注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裁决作出前死亡,当事人对裁决确定的主体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答: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应当由同住人协商一致或出租人指定重新确定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在裁决作出前死亡的,房地局未根据同住人的协商一致,或未依出租人对能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人的认可,确定被裁决人,且被裁决主体的确定明显不当的,应以被裁决主体不适格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房屋所有人或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并与拆迁人达成协议,房屋使用人或同住人起诉要求房地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如何处理?答:
根据《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公房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
即只有在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房地局才能够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决。
已经达成拆迁协议的,房地局不能再作裁决。
拆迁人与私房所有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被拆房屋的其他使用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和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履行对自己与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裁决法定职责的,应驳回诉讼请求。
拆迁人与部分共有产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房地局无权否定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效力,协议有效情况下,其再作裁决亦无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其他共有产人要求房地局裁决的诉讼请求。
其他共有产人与拆迁人及部分共有产人之间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拆迁人与公房承租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后,其他同住人因拆迁而产生的安置款分割争议,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出租私房或公房为协商议定租金标准,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因未获补偿而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因其与拆迁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安置补偿权利义务关系,其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其与出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双方尚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即被拆除,当事人起诉要求房地局裁决的,如何处理?答:
在房屋拆迁许可期限内,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被拆除,被拆迁人申请房地局作出拆迁裁决,房地局以《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
(四)项规定的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形为理由,不作出拆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房地局在拆迁期限内作出拆迁裁决,所涉房屋因执行裁决被拆除后,裁决又被法院判决撤销,当事人申请房地局履行作出拆迁裁决法定职责的,法院仍可判决房地局作出拆迁裁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过程中不管是哪个环节,拆迁户有异议的都可以提起救济途径,这是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当拆迁户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在拆迁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法律规定的唯一救济途径,拆迁户除了在提起有效的救济途径外,还要注意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一)裁决范围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住房面积和地点、拆迁期限和过渡形式,达不成协议的可申请裁决。
(二)应提供的要件:
1、裁决申请书;
2、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及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3、住宅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非住宅的,应提交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等材料。
(三)受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裁决申请后,在10日内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注:
下列情况不予受理:
1、被拆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
2、对协议无异议而不履行的;
3、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被申请人收应裁通知十日内,应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裁决。
一、企业拆迁法定流程是怎么样
企业拆迁主要涉及到以下流程:
1、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4、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5、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
6、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
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
(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有严格的法律要求)。
二、拆迁补偿诉讼的期限是几年吗?
拆迁补偿诉讼首先属于行政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诉讼时效。
其次根据要不要通过复议后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有关问题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是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裁决。
如属市政建设工程拆迁的,裁决应自收到拆迁人全部有关的有效文件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但拆迁时应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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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不服拆迁方案谁来裁决,拆迁纠纷不服判决怎么办
内容审核:塔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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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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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