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释发布!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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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7〕10号)也会予以废止。

  在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扩大了原本《国家赔偿法》中第三十五条能够提起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现在就从最新的行政赔偿司法解释入手,就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失的赔偿方式、标准等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在原《国家赔偿法》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情形的规定非常严格,只有在限制人身自由例如拘留、逮捕抑或是非法拘禁等情形的或者是故意殴打、虐待达到致人受伤或死亡的程度,受害人才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除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形均无法获得赔偿。

  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原有的规定上予以了扩大并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受害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超过六个月;

  (二)受害人经鉴定为轻伤以上或者残疾;

  (三)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四)受害人名誉、荣誉、家庭、职业、教育等方面遭受严重损害,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十年以上;

  (二)受害人死亡;

  (三)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或者残疾一至四级,且生活不能自理;

  (四)受害人经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或者精神残疾一至二级,生活不能自理,且与违法行政行为存在关联。这也就意味着只要由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达到轻伤的程度,就可以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以行政征收案件为例,在征收过程中尤其是强拆房屋时,经常有肢体冲突发生,很容易就会产生轻伤的结果,而本次行政赔偿司法解释的实施,有助于被征收人进一步获得赔偿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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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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