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村集体资产对外发包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民主决策与公开透明,具体依据与流程如下:
1)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以及以借贷、租赁或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等,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民会议可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与第五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这一权利。
2)核心流程与要求1. 民主决策:村集体资产对外发包前,必须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发包方案进行讨论并表决通过。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擅自发包的行为可能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被认定无效。
2. 公开透明:发包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承包人都能公平参与竞争。对于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发包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确保信息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3. 合同管理: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备案,以便监督与管理。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承包给个人,这个问题需要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1.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组织。这类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
2. 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们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等原则。
2)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主要规定了乡镇企业的定义、扶持、规划、指导和管理等方面,但并未直接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承包给个人的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虽然规定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列举了承包合同应包含的条款,但该法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土地的承包,并未直接涉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承包问题。
3)分析结论1. 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来看,其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和按劳分配。这种性质决定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简单地承包给个人,因为这会改变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方式。
2.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未直接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相反,这些法律更多地是关注企业的扶持、规划、指导和管理,以及农村土地的承包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不能承包给个人。这是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决定了其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能简单地通过承包方式改变其所有权性质和经营方式。同时,相关法律规定也并未提供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的法律依据。
继承的宅基地并不直接算作一户多宅。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申请宅基地时的情况。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宅基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属于“一户多宅”的范畴。
2. 继承来的宅基地是可以使用的,这属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即继承了房子,地也就算“继承”了。一般来说,这并不被视为“一户多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后形成了一户多宅,且长期闲置,那么可能会被视为不合法。
3. 另外,如果是城市户口的子女继承了农村的宅基地,虽然他们不能继承宅基地的所有权(因为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但可以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下,也不被视为“一户多宅”。
继承的宅基地并不直接算作一户多宅,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来判断。
农村宅基地户主已死亡后,其宅基地不能直接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与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因此不具有可继承性。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而非户主个人财产。因此,户主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2)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虽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户主的个人财产,是可以继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户主的遗产,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扶养协议的顺序进行继承。
1. 法定继承:若户主未立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2. 遗嘱继承:若户主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人,则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3. 遗赠扶养协议:若户主生前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他人承担其生养死葬的义务,并在其死后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赠与他人,则按照协议进行继承。
3)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继承人与户主同属一个集体组织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可能会获得继续使用宅基地的许可。但需要注意的是,若继承人已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房屋而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将受到限制,即不得再行申请新的宅基地。当继承的房屋灭失后,宅基地使用权应由村集体收回。
农村宅基地户主已死亡后,其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依法继承。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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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所有制企业可以承包给个人吗,继承的宅基地算一户多宅吗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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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面积认定,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屋被拆没拿到钱,合法强制拆除的办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房子被偷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路子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安置房不交付,协议签了不等于事情结束,对方不付款、不交房、停发过渡费,都属于不履行协议。老百姓可以起诉,也可以先书面催告,把催告记录留作证据。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土地这一块最容易被忽略。国有出让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厂房,土地价值往往体现不出来。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
补偿面积少算,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自管公房拆迁,先分清房屋性质。公房分三类:直管公房,产权在房管部门;自管公房,产权在单位;房改房,已经按房改政策卖给个人但可能没办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
无证房按违建拆除,卡点落在认定这两个字上,房子定成违建,补偿基数归零;定成历史遗留,合法面积照算。老百姓先把建成时间、有没有审批手续、住到现在的年限三样凑齐。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
被逼签协议后强拆,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可以动手。这条路上任何一环缺失,拆除行为都构成违法。
外嫁女不能分补偿,2026年实务里,争议多集中在三类人:外嫁但户口没迁走的女儿、离婚后回原籍居住的妇女、在校大学生和现役军人。认定成员资格,看四个要素:户籍登记在本村;有承包地或者曾经有过;履行了村民义务,比如集资、出工、参保;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