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办理过多起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公司企业用房、厂房征收、违法建筑认定强拆补偿、安置纠纷以及大型集体维权诉讼和由征收引发的刑事辩护等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具有独到的法律视角和问题解决能力。
土地收储和土地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它们在目的、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1)目的不同1. 土地收储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地方财政收入,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提升土地市场的公正性和规范性。通过土地收储,政府可以更好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土地征收则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家所有。这通常涉及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调整等情形,需要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合理补偿。
2)行为不同1. 在土地收储过程中,政府或相关机构会依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或收回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些土地在出让给新的土地使用单位之前,会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
2. 土地征收则是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在此过程中,政府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者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3)法律后果不同1. 土地收储后,土地的所有权仍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可能会发生变化。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土地市场需求,有计划地向用地单位供应土地。
2. 土地征收则导致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到国家手中。被征收者将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收储和土地征收在目的、行为以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明显区别。前者更注重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优化,后者则侧重于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日常费用的核算,以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等方面。以下是具体的阐述:
1)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并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以避免相互混用。
2)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管理土地使用权是指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又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临时用地的管理,自然资源部也有明确的规定。临时用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且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需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还需根据土地权属,与相关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3)土地储备的其他相关规定除了上述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和土地使用权取得与管理外,自然资源部还可能对土地储备的其他环节,如土地收购、土地整理、土地供应等,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完整体系。
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一个涵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土地使用权取得与管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在内的综合性法规体系,旨在规范土地储备和土地市场的运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主要涉及与农业、农村相关的各类纠纷,这些纠纷的调解由具有相应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主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循自愿原则,通过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以达成协议并解决争议。以下是对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的详细归纳:
一、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
1. 土地纠纷:
- 土地使用权争议: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纠纷等。
- 土地所有权争议: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 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因土地征收而产生的补偿标准、范围等争议。
- 相邻关系中的土地使用争议:如因排水、通行等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
2. 农业合同纠纷:
- 农作物种植、收购合同纠纷:涉及农作物种植、收购过程中的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争议。
-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涉及农业技术服务提供与接受过程中的技术标准、服务费用等争议。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费用等争议。
3. 农业资源与环境纠纷:
- 水资源利用纠纷:涉及农业灌溉用水分配、使用效率等争议。
-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纠纷:涉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生态补偿等争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
- 成员资格争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争议。
- 收益分配争议: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比例等争议。
二、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主体与程序
1. 调解主体: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业、农村相关纠纷的调解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涉及农村的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2. 调解程序:
- 申请与受理: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权属证书、证人证言等。
- 组织调解:在充分了解纠纷情况的基础上,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寻找共同点,促成和解。
- 制作调解书:若调解成功,行政机关制作调解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农业农村行政调解的意义与价值
1. 缓解法院压力: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
2. 促进当事人沟通: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中立第三方,能够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理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提升行政机关服务水平: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调解,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供销社并不直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来定义其性质,但可以从其历史背景和功能来解析。供销社,全称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农村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
1. 所有制形式:
- 供销社在初期多为集体所有制或国家与集体联营的形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部分供销社逐渐转型为股份制或私营企业,但仍有部分保持原有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2. 功能定位:
- 供销社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承担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等任务。它是连接农民与市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3. 土地性质与供销社关系:
-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主要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但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通常都是通过划拨或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供销社的土地性质并不直接决定其单位的性质,而是与其经营方式和所有制形式密切相关。
- 值得注意的是,原供销社的土地多为划拨用地,使用权归供销社所有。若供销社进行改制或破产,其土地使用权可能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划拨补办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等处理。
供销社的性质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根据其所有制形式、功能定位以及土地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在当前经济体制下,供销社可能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但无论其性质如何变化,其服务于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的初衷始终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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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自然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农业农村行政调解事项
内容审核:张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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