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遵循一系列法定程序,以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以下是处置村集体资产应经过的主要程序:
1)资产处置的决策与批准1. 决策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2. 决策方式:集体资产处置的决策通常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会议应确保有足够数量的代表参加,并依法进行表决。例如,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资产处置的实施1. 合同签订:一旦资产处置决策获得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包括资产的使用方式、期限、费用等关键条款。
2. 公开透明:资产处置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例如,对于需要招标、公开竞投的资产处置项目,应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竞投,确保所有潜在买家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3. 资产评估与定价:在资产处置前,应进行合理的资产评估,以确定资产的合理价值。这有助于确保资产处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资产被低价出售或转让。
3)资产处置的监管与备案1. 监管机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的监管机制,确保资产处置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集体成员的利益。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2. 备案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些类型的资产处置可能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等,可能需要向当地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处置村集体资产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包括资产处置的决策与批准、实施以及监管与备案。这些程序旨在确保资产处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权是什么
经营权是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财产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这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它并非所有权,而是从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旨在实现资产的有效利用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经营权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
一、经营权的定义与性质
1. 定义:经营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合法范围内,对特定财产或业务进行经营、管理和收益的权利。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全面支配权,经营权则侧重于对财产的经营和管理。
2. 性质:经营权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权利,其取得通常基于所有人的授权行为,并受到授权范围的限制。经营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
二、经营权的主要内容
经营权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法律概念,包含了多项具体权利:
1. 占有权:经营者有权实际控制并支配其经营的财产或资源,这是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2. 使用权:经营者有权按照经营目的和需要,合理使用其占有的财产或资源,如企业使用设备、厂房进行生产。
3. 收益权:经营者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如企业赚取利润、个体工商户通过经营获得收入。
4. 处分权(依法流转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有权对其经营的财产或资源进行处分,如转让、出租等。这种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并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
5. 其他相关权利:根据具体的经营活动和法律规定,经营权还可能包含自主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等。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经营权体系。
三、不同领域的经营权
1. 国有企业经营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相关法规,国有企业享有广泛的经营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等。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这些权利保障了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3.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个体工商户享有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经营的项目、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同时享有名称权和商标权等以保护其经营活动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四、经营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经营权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经营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权是经营主体对其经营财产享有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它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等多项具体权利。不同领域的经营权具有各自的特点和具体内容,但都体现了经营者的自主经营和决策能力。在实际应用中,经营者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自己的经营权,以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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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啥是经营权,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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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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