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守信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原则,对于“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对此更应该狠狠谴责。那么,拆迁款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会被法院强制执行吗?
2011-2013年,翁先生在多地承包建筑工程,后因工程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拖欠建筑工人工资及工程款,被诉至法院。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翁先生分期归还郑先生等4人工资及工程款合计22.64万元。后由于翁先生未依约履行调解协议,郑先生等人自2013年起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翁先生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翁先生并不配合,网络检索搜查等亦未发现翁先生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翁先生行踪不定,无固定生活地点,执行法官寻人寻物均没有进展。随即只能将翁先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1年10月,申请人郑某向法院执行局提供了一条执行线索:翁某所在村涉及拆迁,可能有拆迁补偿款。执行局向翁先生所在村整村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协助通知书,查询翁先生的拆迁情况。2021年11月,拆迁办向法院反馈了翁先生享有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执行局随即冻结了该款项,将全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必需的,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超出生活必需的,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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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