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拆迁补偿的责任主体需根据土地性质及项目性质区分,政府或开发商均可能成为出资方,具体分析如下: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主导补偿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由政府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2. 典型场景:政府因公共利益(如修路、建学校)征收集体土地时,需直接承担补偿责任。例如,某县修建高速公路需征收沿线村庄土地,县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并发放补偿款。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政府或征收部门负责补偿
1. 法律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若因公共利益(如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需征收房屋,政府应依法启动程序并实施补偿。
2. 特殊情形:商业开发项目中,开发商可能参与补偿协商,但法律上仍由政府作为征收主体。例如,某城市棚户区改造中,政府委托开发商代建安置房,但补偿协议由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开发商仅作为项目实施方参与。
三、商业开发项目:开发商可能承担补偿费用
1. 资金来源:在商业开发(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需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渠道筹集补偿费用,并列入开发成本。例如,某开发商为建设住宅小区需拆迁原有建筑,需自行承担补偿费用并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方案。
2. 法律责任:开发商需确保补偿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要求,且补偿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若政府通过招标引入开发商参与旧改项目,开发商需按约定承担补偿安置义务,但政府仍需监督其合法性。
合村并居并非中央的专门政策,而是地方政府为了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等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措施。这种措施通常涉及到多个村庄的合并、宅基地的重新规划、房屋的拆迁与补偿等问题。
1. 关于合村并居的法律依据:虽然合村并居本身不是中央的专门政策,但其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土地利用、房屋征收与补偿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2. 合村并居的实施主体:合村并居通常由地方政府主导实施,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作,如规划、国土、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听取农村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 合村并居的补偿与安置:在合村并居过程中,对于被征收的房屋和土地,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补偿标准通常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价格确定,安置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等多种方式。同时,政府还需要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助,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
虽然合村并居不是中央的专门政策,但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需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易地搬迁是否属于行政行为,需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明确界定。
1)易地搬迁的法律性质1. 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行为。它通常包括行政决策、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多种形式。
2. 易地搬迁的实质:易地搬迁,通常是在城市化进程、灾后重建、扶贫搬迁等背景下,由政府主导或参与,对居民进行迁移安置的行为。这一过程中,政府会制定搬迁政策、提供搬迁补偿、安排搬迁地点等,具有明确的行政性。
3.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这一过程中涉及的搬迁行为,实际上是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并重新安置的行政行为。
2)易地搬迁与行政行为的关系1. 政府主导性:易地搬迁往往由政府发起并主导,政府负责制定搬迁政策、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以及协调各方利益。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政府主导性。
2. 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易地搬迁过程中,政府会与被搬迁居民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搬迁条件、补偿方式和安置方案等。一旦协议达成,双方均需遵守,否则政府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3. 行政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易地搬迁作为政府主导的行政行为,同样具有行政可诉性。
易地搬迁属于行政行为。它由政府主导并具体实施,具有明确的行政性、法律效力和强制力,且依法可诉。因此,在易地搬迁过程中,政府应依法行事,保障被搬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被搬迁居民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搬迁协议,配合政府的搬迁工作。
强拆是否属于行政行为以及纪委是否可以问责的总结性回答:
强拆行为若由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则属于行政行为,在此情况下,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纪委可以进行问责。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需依据其行为主体、法律依据及程序合规性进行综合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强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判断
1. 政府主导的合法强拆
- 行为主体:此类强拆由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相关部门实施,如市、县级人民政府。
-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表明,政府主导的强拆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行政行为。
- 程序要求: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公告、送达、催告等,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对违法建筑的依法强拆
- 行为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同样表明,对违法建筑的依法强拆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
- 程序要求:同样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认定、责令限期拆除、公告、强制执行等。
3. 不属于行政行为的强拆
- 若强拆行为由非行政机关实施,或无法律依据,或未遵循法定程序,则不能视为合法的行政强制行为,而属于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
二、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
1. 问责的前提
- 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前提在于强拆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违法、依据不足、超越职权等情形。
2. 问责的对象
- 问责的对象主要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可能因违法违规强拆行为而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3. 问责的方式
- 纪委可以通过调查核实、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分决定等方式对违法违规强拆行为进行问责。问责方式可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4. 问责的依据
- 纪委对强拆行为的问责,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明确了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和适用情形。
三、违法强拆行为的法律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
- 当事人认为强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将审查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2. 行政诉讼
-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或认为强拆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3. 国家赔偿
- 因违法强拆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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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合村并居是中央政策吗,易地搬迁是否属于行政行为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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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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