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利兵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并取得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始十余年,先后在东卫、圣运、本录、京坤多家律所执业,专注于征地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现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督导律师。作为一名致力于征地拆迁业务及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是行政诉讼方面的资深律师,拥有独特的解决纠纷技巧,同时有大型房地产中介公司任法律顾问职位经历,深谙房产法律实务操作,并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讼解决案件的经验。 尹律师执业十余年间,足迹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包括并不限于东到浙江、江苏,南至海南、广东、广西,西至新疆、甘肃、陕西、四川,北至辽宁、吉林、黑龙江等地,前后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每年参与庭审近200次,前后累积接待各类当事人近万人,具有十分丰富的实战执业经验。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法律网站普法、各类短视频等多媒体平台进行普法宣传并解答网友的咨询。多次接受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腾讯网等主流平台、新京报、中国青年报、企业家日报等知名媒体的采访,同时参与《金牌律师来了》、《律师帮帮忙》、《言律传媒》节目录制。尹律师作为从业多年的专业律师,一直保持一颗赤子之心,真正地摸着良心做事,不辞劳苦,亲力亲为,为广大业主和群众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房产、养殖场、商铺等合法权益的维护,默默的做着忠实的守护神,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所长和维权经验来做人做事。在多年代理维权过程中,尹律师始终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急老百姓之所急,不畏强权、诚信为本、体恤民生,坚决秉承“只为民告官老百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在全国的行政法及征地拆迁领域历经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得到委托人的一致盛赞。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购房公证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修改新买家资料的,但这一操作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可以修改新买家资料的情形
1. 当事人协商一致:
若购房公证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如原卖家与新买家)就修改新买家资料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例如,原卖家与新买家协商一致,同意将购房合同中的买家信息变更为新买家,且无争议,可申请变更公证。
2. 存在法定可撤销、变更事由:
重大误解:当事人在办理购房公证时对房产重要事项存在认识错误,如对买家身份或购房资格存在误解,可请求变更。
受欺诈、胁迫:一方以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办理购房公证,如隐瞒买家真实身份或购房能力,受害方可要求变更或撤销。
显失公平:购房公证事项中权利义务明显不公,如转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转让方缺乏经验或受紧迫情况影响,可申请变更。
3. 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若公证书内容关于买家资料的部分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如买家身份信息错误或虚假,公证机构应撤销该公证书并公告其无效。对于其他错误(如错别字、信息遗漏),公证机构应予更正。
二、修改新买家资料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需向原办理购房公证的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理由和事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因补充协议需变更公证内容,应提交补充协议文本及新买家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2. 公证机构审查:
公证机构将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和材料,核实变更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是否符合公证要求。可能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查,如核实新买家的购房资格或身份信息。
3. 作出决定:
符合变更条件的,公证机构将办理变更手续,修改或重新出具公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
4. 公证复查程序: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证明错误之处。
公证机构经复查确认公证书内容错误的,将依法撤销或更正该公证书,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注意事项
证据充分性:在申请更正或撤销公证书时,当事人需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公证确实存在问题,如新买家的身份证明、购房资格证明等。
产权变更与公证的关系:若所指的“修改”涉及过户或变更产权,这更多涉及产权变更的法律程序,而非公证本身的修改。进行此类变更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缴纳必要税费、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
法律法规的遵循:修改购房公证中的新买家资料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这是一起涉及委托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1995年9月7日,同样是为了履行王某某住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王某某某作为王某某住唯一继承人在厦门市公证处办理(95)厦证经字第2377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包括某地25、27、29号等多处房产,并同时办理(95)厦证经字第2378号《委托书公证书》,授权吕某某某有权就相关房产居住、使用、维修、翻建、纳税款、出租、出售、保险及受赔偿等,办理该房产登记过户手续,领取和保管新的产权证,办理拆迁补偿款和进行诉讼,受托人有权转委托,并且委托书各项权限不得撤销。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内容可知,未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无权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提出再审申请,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李某某、邓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依法判决田某某、鲍某某对位于灌云县××××幢×单元×××室房屋的变更登记行为无效;
3.依法判决田某某、鲍某某将灌云县××××幢×单元×××室房屋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和邓某某名下;
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王某某、田某某、鲍某某承担。田某某、鲍某某为了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授权委托书》中的周某某、苏某某改为田某某、鲍某某,并在公证处人员核实时安排其他人员冒充李某某接听电话,隐瞒更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重要事实,导致案涉房屋被过户,主观上明显存在恶意,而王某某作为公证人员,并未和李某某核实相关事实,仅凭田某某陈述就在更改处加盖了公证处章印,违背了公证的基本流程,其和田某某之间明显存在串通,后因李某某举报,经公证处与田某某核查后,认定是田某某私自更改了《授权委托书》的关键内容,据此作出了被更改后用于过户的公证书自更改之日起无效的决定,因上述公证书及《授权委托书》已被认定无效,田某某、鲍某某的变更登记行为亦属无效,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李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顾某某先与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因公证错误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800万元(全部房产市场价且不含22年房租和精神损失费);
2、请求判令被告致函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恢复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户主黎某某、顾某某的房产权登记原状并收回(99)朝证字第0419号、1833号、2739号错误公证书;
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15000元。被告前身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于1999年4月9日做出的(99)朝证字第0419号公证书载明黎某某无子女,但事实上原告顾某某某先系顾某某的亲生女儿(唯一血脉)、黎某某的继女(1945年顾、黎在陕西城固县结婚时,顾某某某先11岁属未成年人,系由二老抚养成人参加工作),但该公证书查明黎某某无子女,并将顾某某认定为黎某某的唯一继承人,排除继承人顾某某某先的存在,显然该公证不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系重大事实错误,导致原告房产继承权受侵害至今。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顾某某某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若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后可免交),驳回原告顾某某某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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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子已经公证了还能改吗,公证过的房产还可以重新公证吗
内容审核:尹利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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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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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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