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大型集体维权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曾办理过多起集体土地征收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案件,具备极强的法律纠纷解决能力。
房产公证后能否反悔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房产公证后,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因为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且通常涉及物权变更的登记,该登记具有不可逆性。但在特定情况下,如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或公证书内容违法等,当事人可能有机会反悔。
1)公证的法律效力及物权变更登记1. 公证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意味着,房产公证后,其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2. 物权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房产公证后,若已办理过户登记,则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原产权人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2)一般不能反悔的原则由于公证的法律效力和物权变更的登记生效,房产公证后,当事人通常不能随意反悔。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
3)特殊情况下可反悔的情形1. 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
如对交易的重要事项存在重大误解,或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办理公证过户,或交易明显不公平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 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
如果房产公证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
3. 公证书内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公证书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当事人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撤销或更正。但这不是对过户行为的反悔,而是对公证书本身的纠正。
4. 赠与合同的特殊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不能随意反悔。
4)反悔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在房产公证后反悔,且无法证明存在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反悔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总结与建议房产公证后一般不能反悔,除非存在特定的法定可撤销情形或公证书内容错误。因此,在进行房产交易时,当事人应谨慎考虑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反悔情况,也应提前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解决机制。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因公证错误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800万元(全部房产市场价且不含22年房租和精神损失费);
2、请求判令被告致函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恢复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户主黎某某、顾某某的房产权登记原状并收回(99)朝证字第0419号、1833号、2739号错误公证书;
3、请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费用15000元。被告前身北京市朝阳区公证处于1999年4月9日做出的(99)朝证字第0419号公证书载明黎某某无子女,但事实上原告顾某某某先系顾某某的亲生女儿(唯一血脉)、黎某某的继女(1945年顾、黎在陕西城固县结婚时,顾某某某先11岁属未成年人,系由二老抚养成人参加工作),但该公证书查明黎某某无子女,并将顾某某认定为黎某某的唯一继承人,排除继承人顾某某某先的存在,显然该公证不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系重大事实错误,导致原告房产继承权受侵害至今。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原告顾某某某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若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后可免交),驳回原告顾某某某先的诉讼请求。
曹某某、梁启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曹某某、梁启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为:
“1、曹某某立即配合将广州市天河区东逸一街39号13F房过户至曹某某、梁启某某名下;
2、曹某某返还出租涉案房屋自2019年8月23日至2021年11月30日所获租金收益175400元”,或裁定发回重审。依法判决曹某某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事实和理由:
曹某某、梁启某某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更是有违常理及公序良俗。本案要点是:
曹某某、梁启某某所主张的梁启某某赠与房屋给曹某某,曹某某借曹某某之名过户一说,比起曹某某答辩所称的曹某某赠与房屋给曹某某,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案涉房屋是梁启某某在婚前赠与曹某某的,若曹某某所称的曹某某又将房屋赠与给他的情形属实,则这与梁启某某直接赠与房屋给曹某某没有本质区别。曹某某父母是公务员,家境不错,梁启某某没有赠与的必要性。另梁启某某与曹某某非亲非故,梁启某某没有赠与的可能。曹某某主张曹某某赠与其房屋,刻意回避了梁启某某才是实际出资人及梁启某某赠与曹某某房屋的事实,否则曹某某的主张有违法律规定及常理。从赠与的法律要件看,曹某某接受梁启某某赠与,需要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才是赠与交付,否则曹某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无从将房屋转赠予给曹某某。从常理上看,曹某某将男朋友准备赠与给自己的房屋立即转赠与给侄子,也不合常理,曹某某是希望父母可以住电梯房,而且曹某某后来与梁启某某也结婚,表明她对梁启某某的认可,故对梁启某某婚前这份昂贵的礼物不会不领情,不至于要随手送给侄某某。曹某某称赠与的前提是让曹某某及其父曹某某1照顾曹某某、曹某某1、曹某某3和曹某某2四人(以下或合称“曹某某兄妹四人”)的父母,这更显荒唐。曹某某兄妹四人的赡养责任其时与梁启某某还没有半点关系,这不应成为梁启某某赠与的前提。曹某某从未停止过照顾父母,没有必要通过高额赠与推卸自己的赡养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显著错误,其主要一审判决关于“从曹某某持有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房屋相关资料原件、曹某某及其父亲曹某某1曾将涉案房屋用于抵押借款、出租收益以及曹某某以其名义办理案涉案房屋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手续及实际支付相应费用等情况看,曹某某、梁启某某并未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的认定,也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曹某某协助曹某某、梁启某某办理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东逸一街39号13F房至曹某某、梁启某某名下手续,一审案件受理费63428元,由曹某某、梁启某某负担3808元,由曹某某负担59620元。
李某某、李某某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返还原告110平方的安置房和164.18平方安置房的三分之二或拆迁补偿相应楼房面积。(价值30万);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某在平原县××乡××村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北房五间,位置是南邻海某某,北邻李某某,西邻李信坚,东邻胡同,这处房产原告李某某在2002年左右出资翻建,花费2万8仟元整,另一处房产北房三间,位于南邻李某某,北邻李某某,东邻大街,西邻胡同,这座房原告购于2006年左右,花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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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产公证之后可以反悔吗,未进行公证的房子能反悔吗
内容审核:袁曼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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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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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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