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听证会方案,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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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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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征地拆迁补偿听证会方案,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一、征地补偿听证会包括哪些内容

征地补偿听证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补偿标准与方案的介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听证会首先会公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这些都是补偿方案的基础。

接下来会详细介绍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还会对补偿方案进行整体说明,确保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全面了解补偿的具体内容和计算方式。

二、听取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听证会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包括对补偿方案是否满意、是否有改进建议等。

依据法律规定,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因此,听证会也是反映和解决群众关切的重要平台。

三、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与反馈

听证会结束后,相关部门会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汇总和分析,针对合理合法的诉求进行研究并调整补偿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确保补偿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修改后的补偿方案会再次进行公示,并告知被征地农民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体的补偿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

综上所述,征地补偿听证会是征地过程中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重要环节,通过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意见,确保补偿方案的公平、合理与可行。

二、征地拆迁过程中是由谁来组织听证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

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听证会的办理,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人民群众对相关情况反映强烈的,是可以召开听证会来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还需要重新认定征地补偿方案。

三、征地补偿决定需要听证吗

需要进行听证,听证程序在征地拆迁中保障被征地拆迁人参与权的必要程序。

不管是征地过程还是拆迁过程中,都会涉及听证程序。

听证会的举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会之前的七日内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必要时进行公告。

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会的主持人和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进行回避。

同时在举行听证会时,负责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一、在拆迁过程中,什么情况下拆迁户可以提起听证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对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事项以及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出现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如果这些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相关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四、征地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法律分析:

征地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六条 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五、征地补偿听证会的类型有哪些?

1.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

因为《土地管理法》只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做了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中,基本上确立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

而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针对某一相对具体的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

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

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作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2.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

听证应当作成听证笔录,在报批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附具听证笔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听证会的办理,是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人民群众对相关情况反映强烈的,是可以召开听证会来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如果涉及到造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的,还需要重新认定征地补偿方案。

六、征地补偿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过程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听证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其可以表达出自己的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和科学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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