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拆迁房随地走,村里安置的农房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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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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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集体土地拆迁房随地走,村里安置的农房归谁所有,集体土地拆迁需要拆迁许可证吗

一、村里安置的农房归谁所有

农村安置的农房所有权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一、被拆迁农民家庭或个人

1. 核心逻辑:基于“房随地走”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应安置权益。

2. 适用情形:因集体土地征收或旧村改造导致的拆迁安置。

3. 确权依据:

- 原宅基地使用证: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 拆迁补偿协议:明确安置房产权归属,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差价。

二、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

1. 核心逻辑: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依法行使特定管理职能。

2. 适用情形:

- 统一建设的安置小区配套用房。

- 村民自愿放弃安置权益后由集体回购的房屋。

- 用于公共设施配套的集体资产。

3. 确权方式:通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村集体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保护,该条款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三、特殊情况下的政府或开发方

1. 核心逻辑:在特定开发模式下保留部分处置权。

2. 适用情形:采用BT模式(建设-移交)建设的安置项目,政府通过合同约定保留特定房源所有权。

3. 法律限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安置用地性质的规定,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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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

1)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同时,依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当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继承时,其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一并发生继承。这意味着,虽然宅基地本身不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单独被继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在房屋继承的过程中是随之转移的。

2)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条件

1. 继承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通常情况下,继承人需要是本村农村户口且满足宅基地申请条件,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自然资源部的相关答复,城镇户口的子女也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 遵守“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需确保不违反这一原则。

3)宅基地房屋继承的实际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当宅基地上的房屋被继承时,继承人同时获得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倒塌或灭失,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能随之消灭。此时,继承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问题。

宅基地本身不可以继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在房屋继承的过程中随之转移给继承人。在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时,需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房地一体 原则

“房地一体”原则是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原则,它明确规定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上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确保了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维护了物权的统一和稳定。以下是对“房地一体”原则的详细解析:

一、“房地一体”原则的定义与内涵

1. 定义:“房地一体”原则,指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处分时应当保持一体性,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2. 内涵:

- 房随地走: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其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 地随房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转移时,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随之转移。

这一原则确保了土地和房屋在物理和法律上的紧密联系,避免了权属分离带来的纠纷和风险。

二、“房地一体”原则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

- 原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解释:此规定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角度,强调了其与地上建筑物的不可分割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 原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解释:这一条款则从建筑物的流转角度,进一步确立了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

- 原文:“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 解释:此条款明确了在抵押环节的“房地一体”要求,即建筑物或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另一者也视为一并抵押。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 原文:“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 解释:此规定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产交易和担保领域的具体应用。

三、“房地一体”原则确立的目的和意义

1. 保障物权的统一和稳定:

- 土地和房屋作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上紧密相连。坚持房地一体原则,能够确保物权的统一和稳定,避免因权利主体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和矛盾。

2. 便于房地产的管理和利用:

- 房地一体原则有利于政府对房地产进行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城市的有序发展。

3. 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安全性,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

四、“房地一体”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1. 房地产登记制度:

- 在不动产登记实践中,登记机构通常会将房屋和土地的相关信息一并登记,并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这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在物权登记方面的具体落实,确保了权利人对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完整权益。

2. 房地产交易:

- 在房地产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随着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也自动转移给买方,无需额外手续。这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产交易中的广泛应用。

3. 房地产抵押:

- 金融机构在接受房地产抵押时,会确保土地和房屋同时抵押,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可依法处置抵押的房地产,获得价款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在房地产抵押中的重要作用。

4. 房地产征收补偿:

- 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等涉及房地产征收补偿的情况下,也严格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征收补偿不仅要考虑房屋的价值,还要考虑土地的价值,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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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可以继承吗,房地一体 原则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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