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店面房拆迁时,若持有营业执照,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
1)赔偿原则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持有营业执照的店面房,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尤为重要的一部分。
2)赔偿内容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意味着,店面房的补偿应基于其市场价值,而非仅仅是成本价或其他标准。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这部分补偿旨在覆盖因拆迁导致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确保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能够顺利过渡。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持有营业执照的店面房,因拆迁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得到合理补偿。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的损失、员工薪酬的支付、租金或房贷的继续承担等。具体补偿金额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而异,但应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补偿程序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行入户调查、评估结果公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步骤。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同时也有权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核或鉴定。
店面房拆迁时若持有营业执照,被征收人有权获得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的全面赔偿。政府应依法进行拆迁工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拆迁信息一般会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这一时间范围主要是基于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
1. 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论证和公布,这一过程中需要征求公众意见,而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一流程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因此拆迁信息通常会提前一段时间公布。
2. 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可能会有相关人员进场进行测算,因此老百姓可能会提前得知一些拆迁的相关信息。具体的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通常需要等待政府部门的正式公告。
由于拆迁过程涉及到诸多环节和程序,包括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公布以及征求意见等,这些都需要时间来完成。因此,拆迁信息一般会提前二至三个月告知户主,以确保户主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拆迁准备。但请注意,这个时间范围并不是绝对的,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变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三条。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条款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条款解析1.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提供虚假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受人可据此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请求赔偿。
2.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房屋已被抵押,出卖人应如实告知买受人。若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抵押事实,根据本解释第九条,买受人同样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请求赔偿。
3.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确保所售房屋未被出卖给第三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若出卖人故意隐瞒这些事实,根据本解释第九条,买受人同样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请求赔偿。
3)法律后果根据本解释第九条,若出卖人存在上述故意隐瞒行为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不仅可以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买卖市场的公平与诚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为买受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在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时,买受人可据此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并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空放的,即贷款人或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有权进行催债。关于空放是否敢上门要债,这涉及到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1)上门要债的合法性1. 上门讨债本身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贷款人在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有权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上门讨债作为一种催债手段,本身并不违法。
2. 需避免违法行为:在上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过激或违法的行为。例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可能涉嫌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
2)上门要债的注意事项1. 尊重债务人权益:债权人在上门讨债时,应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其人身自由、财产权等。同时,应避免在夜间或债务人明显不便的时候上门讨债。
2. 采取合法手段:债权人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合法手段来催讨债务。如果债务人拒绝还款或无法达成还款协议,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3. 避免暴力行为:在任何情况下,债权人都不得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来催讨债务。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3)上门要债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上门讨债过程中侵犯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债权人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刑事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上门讨债过程中实施了违法行为,如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这类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空放的作为债权人,在上门要债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合法手段催讨债务。同时,应避免采取过激或违法的行为,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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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要拆迁了一般提前几年就知道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理解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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