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法律分析:“双减”政策实施之后,相关部门严格控制和监管培训机构,在此种情况下寒假培训机构若不符合规定则要停课。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五条 强化常态运营监管。严格控制资本过度涌入培训机构,培训机构融资及收费应主要用于培训业务经营,坚决禁止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行业垄断行为。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积极探索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理控制学生连续线上培训时间。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法律分析:
到2021年也没有取消培训机构,国家只是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
比如说鄂州市,培训机构必须得到教育局批准才能开设,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学生留作业。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除了对培训机构做出严格要求,还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目前全国多地下达通知,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班)兼职;
严禁在职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法律分析:
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是违法的,教育部印发的《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作出六条禁令,其中一是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是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等等,所以,我国是明确禁止教师假期有偿补课行为的,违反者则会受到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三条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
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
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
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
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第十四条 规范培训服务行为。
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制定出台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依法依规坚决查处超范围培训、培训质量良莠不齐、内容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等突出问题。
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进一步健全常态化排查机制,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及信息,完善“黑白名单”制度。
法律分析:
全国性的中小学学科类培训机构、外语语言能力培训机构及与中高考高度相关的学科类培训机构,将继续停止线下培训和集体活动,具体复课时间另行通知。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第十六条 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各地要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充分激发办学活力,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加快缩小城乡、区域、学校间教育水平差距。
第十七条 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
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帮助学生做好入学准备,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确保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
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提高难度、加快进度;
降低考试压力,改进考试方法,不得有提前结课备考、违规统考、考题超标、考试排名等行为;
考试成绩呈现实行等级制,坚决克服唯分数的倾向。
第十八条 深化高中招生改革。
各地要积极完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模式,依据不同科目特点,完善考试方式和成绩呈现方式。
坚持以学定考,进一步提升中考命题质量,防止偏题、怪题、超过课程标准的难题。
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杜绝违规招生、恶性竞争。
法律分析:
到2021年也没有取消培训机构,国家只是对这类机构的监管更加严格。
比如说鄂州市,培训机构必须得到教育局批准才能开设,严禁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作业练习、微信群打卡等任何形式给学生留作业。
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除了对培训机构做出严格要求,还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
目前全国多地下达通知,严禁在职教师在校外培训机构(班)兼职;
严禁在职教师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法律分析: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以下简称“双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现在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还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性问题没有根本解决。
一方面是学生作业负担仍然较重,作业管理不够完善;
另一方面是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资本过度涌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导致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家长经济和精力负担过重,严重对冲了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反响强烈。
党中央对此高度重视,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双减”工作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要求从政治高度来认识和对待,从体制机制入手深化改革,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北京、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了部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中小学校长、教师、家长、专家和培训机构代表座谈会,摸清基本情况,并迅速梳理了近几年来校内学生减负工作,开展了10个省份100个区县1.86万家培训机构、68万名学生和74万名家长的大数据评估,对校内和校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研判,搞清因果链,理清责任链,弄清路径链。
《意见》的主要政策经过充分论证,广泛吸收采纳了各方的意见建议。
《意见》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近日印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一条 坚持学生为本、回应关切,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学生休息权利,整体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与期盼,减轻家长负担;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强化政府统筹,落实部门职责,发挥学校主体作用,健全保障政策,明确家校社协同责任;
坚持统筹推进、稳步实施,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有关规定,对重点难点问题先行试点,积极推广典型经验,确保“双减”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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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外语学校拆迁补偿,教育机构停课了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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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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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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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