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哪个法,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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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农村集体土地哪个法,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农村集体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一、民法典 中关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规定是什么

关于民法典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意味着,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还规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一些具体事项,这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包括:

1.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2. 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3. 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4.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5. 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3)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

1. 经营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2. 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行使方式,以及集体土地的经营体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

二、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即土地要么属于国家,要么属于农民集体。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经营主体。

2)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如果土地使用者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3.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如果土地使用者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样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3)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并未详细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但通常应包括以下步骤:

1.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2. 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 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如适用)。

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土地所有权的归属、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以及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这些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村里的集体土地归谁管

村里的集体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如果集体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则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另外,如果集体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那么将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里的集体土地的管理权主要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归属还需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四、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具体的情境。一般来说,农村拆迁的管理与监督主要由以下几个部门负责:

1)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住建局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类房屋征收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因此,如果农村拆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这些部门将是主要的管辖机构。

2)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

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征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征迁项目归国土局、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并监督征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所以,如果农村拆迁是出于这类原因,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将是主要的管辖部门。

3)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

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征迁项目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直接找乡镇当地的人民政府的国土所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如果是这类农村拆迁项目,农改办或乡镇国土所将是主要的联系机构。

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具体的拆迁项目和原因来判断。不同的拆迁项目可能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先了解清楚具体的拆迁政策和项目情况,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哪种类型的拆迁项目,都需要依法进行,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是法律对拆迁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体现。

法律规定农村拆迁归谁管?

农村拆迁归谁管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和部门,具体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性质和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1)如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即城市规划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这类拆迁项目通常归各县市的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或者住建局负责。他们会制定具体的征收实施办法和补偿方案,并负责解释相关政策。2)如果是因道桥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拆迁项目,同时补偿地上附属物,这类项目则归国土局或征地办公室负责。他们会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补偿标准。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也称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各地差异较大,负责部门可能有所不同。一些地方归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也有不少地方归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稳妥的办法是先咨询当地住建局,如果未找对再咨询国土局。4)对于农房改造整村征迁项目,这类项目通常归各县市人民政府直属的农改办具体负责。但也可以直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土所。

农村拆迁归哪个部门管,需要根据拆迁项目的具体性质和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寻找负责部门时,可以按照上述分类进行咨询,以确保找到正确的负责机构。同时,也要注意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是什么?

农村征地补偿的程序主要包括审批程序和实施程序两个阶段。

1)征地的批准程序:

1. 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4. 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2)征地的实施程序:

1. 发布征地公告:由市县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将依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及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确定。

3.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4.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补偿款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在整个征地补偿过程中,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征地补偿应公平、合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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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收归集体的法律依据,村里的集体土地归谁管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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