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自建房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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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栋现高8层的居民自建房倒塌,截至5月5日凌晨已有多人遇难,10人获救,仍有人员被埋压在废墟中。类似的自建房倒塌惨剧近年来可谓是一再发生,自建房也成为了悬在老百姓头顶上的夺命利刃。那么,究竟怎样自建房屋才算是合法、安全的?合法自建房需要有哪些手续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简要解析这一问题。

  据媒体报道,此次湖南长沙的倒塌房屋系居民自建房,共8层。其中1楼为门面,2楼为饭店,3楼为放映咖啡馆,4、5、6楼为家庭旅馆, 7、8楼为自住房。

  据了解,该自建房2012年建为6层,2018年加建到8层,承租户对房屋有不同程度结构改动。

  显然,涉案自建楼房的多次改建、扩建行为是造成此次倒塌事故的重要原因。那么法律上对房屋的改建、扩建行为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我们以其中的规划许可手续为例来做说明。《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26条规定, 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审批手续。

  那么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是否就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呢?当然不是。湖南省的这一《办法》第28条规定,在城市、县城、镇区、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区规划、集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从本案中关于倒塌房屋所在地点的报道内容看,无论涉案8层楼房是建在国有土地上还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其都应当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那么,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未批先建”将面临怎样的查处呢?湖南省《办法》第4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据此,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是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的第一个行为,而不是在多年间任由涉案建筑越盖越高,从低层建筑扩建成案发前的8层楼房。

  此外,有关部门还应当依规对其是否“可改正”作出判定,并明确对其的具体处罚措施,也就是“拆”还是“留”。本案中房屋的情形,只可拆,不可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显然,涉案建筑应当被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不是至案发前仍屹立不倒并从事经营活动,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管长期缺位是酿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办法》第44条中指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在违建查处领域“欠账过多”,是当下我国许多地区的通病,这起事故的发生无疑再次给大家敲响了警钟。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对新增违建行为切不可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必须坚决予以杜绝。一来各地目前对新增违建均持零容忍的态度,翻、改、扩建行为尚未完成即会被予以拆除,一再试探政策底线毫无意义;二来违建行为将可能给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建房者涉嫌犯罪,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仅长沙市这起案件中就已有9人被依法批准逮捕,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所有当事者无法承担的。

  严格依法建房,积极履行审批报建手续和安全监管职责,才是建房者和地方政府部门所必须老老实实去走的正路。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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