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请示,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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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请示,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关于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意见

一、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 宁政 2020 22 号 宁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被征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进行合理补偿,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现就补偿标准的相关要点说明如下:

1)补偿原则

1.征收土地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补偿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2)补偿标准制定

1.农用地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考虑土地原用途、资源条件、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其他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中,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

3)补偿内容与方式

1.附着物补偿: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等设施,按实际价值、成新程度、重置成本等因素评估确定补偿金额,可采取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

2.青苗补偿:根据农作物种类、生长阶段、市场价格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通常按一季产值计算,确保公正客观。补偿时机一般在农作物收获前进行。

二、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需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标准,确保合法合规进行。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析:

一、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其中第(五)项明确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进行土地征收。

2. 适用范围: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适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大方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活动。

二、征收前提与原则

1. 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

2. 遵循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应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用地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征收程序与要求

1. 纳入规划: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限定在批准的城镇开发边界内。涉及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应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

2. 必要性评估:

大方县人民政府需组织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

3. 面积比例与实施周期:

- 单个成片开发范围原则上不小于40公顷。

- 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以保障居民生活需求和城市公共服务功能。

- 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不超过5年。

4. 禁止情形:

- 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 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的。

- 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 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

5. 征求意见与听证:

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必要时,应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四、补偿标准与农民权益保障

1. 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时,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公平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期限需明确规定,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

2. 农民参与:

成片开发方案应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在方案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农民意见,确保方案符合农民利益。

3. 权益保障:

政府应加强对征收程序的监管力度,防止滥用职权、侵犯农民权益的行为发生。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方案编制与审批流程

1. 编制主体:

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应由大方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进行编制。

2. 征求意见与专家论证:

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同时,组织专家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

3. 审批流程:

- 大方县人民政府组织报批材料,提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

- 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把关,出具报批请示文件和审查报告。

-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科学性、必要性论证。

- 省政府批准方案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信息公开。

三、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公平性,同时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下从法律依据、方案内容、编制与审批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与实施,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情形。该条款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提供了法律基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包括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等、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组织听证会(如多数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这些程序是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必须遵循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强调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要求在编制方案时,必须详细规划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措施。

二、方案内容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 区位和土地利用现状:明确成片开发区域的具体地理位置、四至范围及与周边地区的关系;详细调查和分析现有土地的利用类型、面积、权属状况等,为后续的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2. 规划目标和用途: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定成片开发的总体目标;明确各类土地的具体用途,如工业用地、居住用地、商业用地等,并确定各类用途土地的比例,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3. 开发时序和计划:制定合理的开发时序,明确不同阶段的重点和任务,确保开发活动的有序进行;细化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土地征收、项目建设、资金投入等,为方案的实施提供具体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4.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划交通、能源、供水等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方案,确保成片开发区域的基础设施完善;根据人口规模和发展需求,规划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区域居民的生活质量。

5. 生态环境保护:评估开发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状况,识别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措施,如设置生态红线、加强植被保护、实施水土保持等,确保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三、编制与审批流程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与审批需遵循以下流程:

1. 编制主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进行编制,确保方案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征求意见:在编制过程中,充分征求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方案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3. 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对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高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

4. 审批流程:

- 县级组织报批材料:提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市级审查把关:对县级报送的方案进行审查,出具报批请示文件和审查报告。

- 省级审查论证:由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科学性、必要性论证,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 省政府批准方案:经审查论证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方案。

- 省自然资源厅信息公开:批准后,由省自然资源厅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意事项

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 遵循原则: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开发活动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

2. 公众参与:在编制和审批过程中,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开发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同时增强公众对开发活动的认同感和支持度。

3. 信息透明:批准后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方案内容、审批结果、补偿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开发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4. 禁止情形: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市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闲置土地、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等禁止情形,确保开发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最高法院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最高法院并没有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但我国其他法律中有相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其中,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非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总结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收回,主要发生在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时;另一种是无偿收回,通常发生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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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大方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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