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承包权可以转让。
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2)转让条件与程序1. 条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须经发包方同意;二是转让的对象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三是转让后,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终止,由新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 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应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并详细规定了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
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依法享有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权利。这种权利是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一种保障,类似于“提货证”,通过它,宅基地使用权所对应的利益就能被提出来。
1)宅基地资格权的基本内涵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有的权利,外村人和城里人通常不享有。这种权利主要依据“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认定,即有成员权即有资格权。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丧失,保障了农户在宅基地和房屋租赁等流转行为中的居住权益。
2)宅基地资格权的取得与终止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员,如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等,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同时,资格权也会因特定情形而终止,如资格权人死亡、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安置或财政性住房补贴等。
3)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的关系宅基地资格权是获取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而使用权则是资格权的具体实现。农户在享有资格权的基础上,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使用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限制等。
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特定身份而享有的重要权利,它保障了农户在宅基地使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的2024年最新规定解读,虽然直接针对2024年的最新规定在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并未明确体现,但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进行一般性的解读。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原则1. 依法取得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成员资格的认定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应以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依据。
2. 唯一性原则:为避免“两头占”或“两头空”的现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坚持唯一性原则,即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更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
3. 综合考量原则:在特殊情形下,如外出经商、务工、学习、服兵役、服刑等,成员资格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民基本生活权利保障、个人处分权尊重以及当地乡规民约和习惯做法等因素。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方式1. 基本确认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常住人员,通常可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 特殊情形的处理:对于外出经商、务工、学习、服兵役、服刑等特殊情形的人员,其成员资格的确认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考虑其户口状态、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权利保障等。
3. 成员资格的丧失与恢复:对于因各种原因自愿迁出户口、死亡、被征地、成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成为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其成员资格将相应丧失。而对于曾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愿意恢复成员资格的人员,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恢复成员资格。
3)2024年可能的变化趋势虽然无法直接预测2024年的具体规定变化,但根据当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法律法规的完善方向,可以推测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可能会更加注重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可能会更加灵活和多元化。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因素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
国有农场土地承包主体资格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家庭承包的主体资格1. 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于国有农场而言,若其土地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则农场内的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农场土地。若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但由农场集体使用,则农场内的农户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承包方。
2. 特殊情况:对于户籍因升学、参军等原因迁出的家庭成员,只要在承包期内,该农户仍可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时,若因婚姻等原因户籍迁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也适用于国有农场内的农户。
2)其他方式承包的主体资格1. 承包方范围: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国有农场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单位或个人。此时,承包方可以是农场内的农户,也可以是农场外的单位或个人,但需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
2. 限制条件与程序:在同等条件下,国有农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发包给外单位或个人前,需经农场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以确保承包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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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资格权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法2024年最新规定解读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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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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