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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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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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上海集体土地使用权补偿

一、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

关于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目前虽然具体的政策细节尚未完全公布,但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政策导向进行初步解读。

1)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延包原则:根据过往的土地承包政策,第三轮土地承包预计将延续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延包原则,即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的稳定,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

2. 个别调整:对于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的承包地毁损,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可能会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适当调整。这需要农民集体民主协商,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同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困难户帮扶: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和耕地经营规模的细分,对于因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户,政府将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2)土地确权的具体措施

1. 土地确权摸底:通过土地确权摸底工作,搞清楚目前土地承包的实际情况,对多占的、闲置的、撂荒的土地进行清理和处理,为后续的土地承包和确权工作奠定基础。

2. 土地流转:随着土地政策的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与承包权、所有权分离,经营权可以对外流转。这有利于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生产的发展,并为农民提供一个增加收入的渠道。

3. 土地承包者有偿退出:在城镇化的推动下,鼓励那些已经进城、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有偿退出原承包土地。退出后,农民可以得到一笔退出费用,而收回的土地可以重新分配或进行流转,以避免闲置土地的浪费。

4. 机动地政策:一些农村会预留部分机动地,那些符合承包条件的人可以申请这部分机动地以满足其土地需求。

3)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

土地确权工作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这确保了土地确权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轮土地确权政策将在保持原有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政策

关于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政策,以下是对相关土地政策的详细解读:

1)土地承包政策

1. 土地承包期限与稳定性

土地承包是为三十年不变,这是为了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这一政策有利于调动集体和农民积极性,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2. 土地承包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2)宅基地政策

1. 宅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只有使用权。

2. 宅基地的审批与管理

农村宅基地的审批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且对超占宅基地和违建宅基地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农村宅基地将会进入有偿使用阶段,部分地区宅基地已经停止审批,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难度也在增加。

3. 宅基地的拆迁补偿

新政策出台后,农村宅基地将会实行分开补偿的补偿方式,宅基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分开计算。宅基地的补偿款不会直接发放给村民,而是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关于房屋的补贴会直接发放给农户。

3)土地管理与保护

1. 土地所有制与使用权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土地保护政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这体现了国家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高度重视。

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政策在土地承包、宅基地管理以及土地保护与利用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和严格要求。这些政策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宅基地确权在子女名下 后老人不在了谁来继承

宅基地确权后子女继承问题详解

宅基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且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房屋的同时可附带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房屋自然倒塌或不再适合居住为止。

1)宅基地的归属与性质

1. 集体所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所有权归属于村集体或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使用权分配:

- 农户对宅基地仅享有使用权,该权利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直接挂钩。非本集体成员(如城镇户籍子女)无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2)子女继承宅基地的相关规定

1. 宅基地不可继承:

- 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通过继承方式直接转移给子女。即使老人留有遗嘱,子女也无法直接取得宅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 地上房屋继承:

- 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子女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但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

- 若房屋倒塌或长期无人居住,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

3. 特殊情况处理:

- 若子女户口仍在本村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如未婚等),他们可以继续使用父母的宅基地,但使用权并未发生转移。

- 若子女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他们不能直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通过继承房屋来暂时保留对宅基地的使用。

3)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确权后,老人去世,宅基地本身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被继承,且继承房屋的同时可附带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这一权利受到子女户口状态、宅基地上房屋的存在与否以及当地土地管理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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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一号文件2025土地政策,宅基地确权在子女名下 后老人不在了谁来继承

内容审核:熊世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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