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浩律师自2016年进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后一直从事拆迁业务实务工作,迄今9年,目前为律所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从业期间承办征地拆迁案件600余件,尤其擅长处理集体案件和对接企业拆迁谈判。殷律师熟知各地的拆迁惯用手段和政策,乐于钻研学术,随机应变能力强,善于实质化解纠纷。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涉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以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内容的详细解答: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新规1. 集体土地变建设用地手续:
- 选择符合规划的集体农用地,咨询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确保所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
- 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 建设用地占用程序:
- 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等,分批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进行审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农用地转用方案等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项目分别供地。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
-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 农民宅基地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条件:
- 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 具备必要的开发建设条件,如通路、通水、通电等。
- 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 流转期限在约定的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内。
- 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法律、行政法规未另有规定,且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未另有约定。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涉及多个环节和方面,包括选择符合规划的土地、编制可行性报告、申请用地使用权以及流转管理等。在实际操作中,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执行,确保用地合法合规。
土地流转后,农民在特定条件下确实有权收回土地。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且土地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等原则。在此基础上,当土地流转合同期满时,承包人有权收回土地。这一过程中,承包人需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进行相应补偿。
2. 重要的是要明确,土地流转后土地使用权虽然归承包方,但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村集体。承包方与第三者确定转包关系后,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依据土地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不会发生改变。这意味着,转包行为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让,而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 我国并没有农村土地国家回收的相关政策。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国家并不对其享有所有权,所以也就没有回收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在土地流转合同期满后,有权收回土地,同时需对受让方在土地上的投入给予补偿。在整个流转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始终保持不变,归属于村集体。
农村开荒地,即“四荒地”的承包年限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最长不得超过50年。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对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到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限,但这些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家庭承包方式,对于“四荒地”的承包,则更多参照上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农村开荒地的承包年限最长为50年,但具体年限可能会根据地方政策、土地类型以及承包合同的具体条款等因素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关于新一轮土地确权的时间安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土地确权的历史背景与时间节点1. 第二次土地确权:根据历史记录,第二次土地确权时间是在1997年,并确定了承包期限为30年,即至2027年结束。此轮确权过程中,相继在2003年、2008年、2013年提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
2. 最近的土地确权:在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前十年,即2017年,国家再次进行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并指出第三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第二轮的基础上再次延续30年,至2057年。
2)新一轮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新一轮土地确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法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并规定了不同类型土地的承包期限及到期后的延续政策。
3)新一轮土地确权的时间安排与预期1. 时间安排:虽然目前尚未有官方明确公布新一轮土地确权的具体时间安排,但根据历史经验和法律规定,可以推测新一轮土地确权可能会在现有承包期限届满前进行,即2027年前后。
2. 预期变化:新一轮土地确权可能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微调和完善,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利用的新情况。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化水平的提升,确权过程可能会更加高效、便捷。
新一轮土地确权的时间安排预计会在2027年前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政策细节需关注国家相关部门的官方公告。在此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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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民土地流转后是不是可以收回,民法典开荒地四荒地承包年限
内容审核:殷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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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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