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土地价值补偿与房子价值补偿的高低,并非绝对,而是取决于多种因素。
一、土地价值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意味着土地补偿需要确保被征地者的生活品质不受影响。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且会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等因素。因此,土地价值补偿的高低与土地的类型、位置、产值等密切相关。
二、房子价值补偿
房子价值补偿通常包括房屋补偿费、装饰装修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这些费用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
房屋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因此,房子价值补偿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房屋的结构、新旧程度以及当地的房价水平。
综上所述,土地价值补偿与房子价值补偿的高低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如果土地位于繁华地段或具有特殊用途,其补偿可能会高于一般房屋;而如果房屋结构较好、新旧程度高且位于房价较高的地区,其补偿也可能会高于一般土地。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哪种补偿更高,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
某村位于某市市区范围内,是个典型的城中村,该市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对该村所在区域进行重新规划并准备进行征收拆迁。
尽管属于同一个征收拆迁项目,但政府对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却不一致,该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补偿标准参照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该村住宅所适用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土地管理法》设定,二者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村民们感到不公。
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我国的土地按所有权归属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国有土地;
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
而城中村尽管在地理位置上位于城市市区,但是其在土地性质上却是一种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归该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土地。
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目前征收拆迁实施方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而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其依据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就导致了前文所出现的情况,明明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同一征收项目,但在补偿标准上却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重置成本的标准进行核算,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砖房、土房、草房)、结构(平房、楼房)、以及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的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结合所在区域的房价等因素进行评估,以此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拆迁时获得的补偿款存在较大差距,但是,集体土地上的业主就只能无可奈何地吞下这颗“苦果”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指出,在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之所以能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正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即保障被征收人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保证补偿足够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所以广大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业主们完全可以主张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补偿应包括三个部分:
1、被征收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
被征收拆迁房屋,其本身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总的原则,应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但其情形及标准,可具体分为三种:
(一)低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二)中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三)高档被征收拆迁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
2、附属物的价值:
附属物,包括围墙、装潢设施、管道、水井等,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物或构筑物。
附属物的价值,应体现在,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应对附属物一并评估。
3、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对其的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或者视被征收人的损失情况、而确定具体补偿费。
制定此补偿时,应当参考的因素,包括:
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征收时的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地价、被征收拆迁人对土地进行投资开发的情况等。
一、房屋征迁的评估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收过程中,每一步都是十分重要,房屋价值直接影响您后续补偿款的确定,所以一定要明确、具体。
二、征收补偿形式都有哪些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土地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有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1500-2000左右。
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企业在拆迁时可以自主选择要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实践中很多企业因为有大量的员工,且盈利情况良好,拆迁后在自行寻找房屋和土地困难,很可能就因为无法寻找到合适的可以替代的房屋和土地会面临解散。
货币补偿仅仅是对企业损失的补偿,但是无法解决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所以,企业可以要求政府进行产权调换,实践中有政府与企业谈不拢,最后下发了征收补偿决定,给予被征收企业一次性货币补偿,被企业以剥夺其选择补偿方式为由诉至法院,并胜诉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例。
所以企业在征收中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补偿方式,当然企业选择的补偿方式并不一定会赢得政府的同意,这种情况下企业就要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寻求与政府平等谈判的机会,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提供用于产全调换的房屋,并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某村位于某市市区范围内,是个典型的城中村,该市为推进城镇化建设,对该村所在区域进行重新规划并准备进行征收拆迁。
尽管属于同一个征收拆迁项目,但政府对该区域内的被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却不一致,该区域内对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补偿标准参照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该村住宅所适用的补偿标准是参照《土地管理法》设定,二者在补偿标准上存在较大差距,村民们感到不公。
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我国的土地按所有权归属不同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城市市区的土地大部分属于国有土地;
另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
而城中村尽管在地理位置上位于城市市区,但是其在土地性质上却是一种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归该村村民共同所有的土地。
对于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目前征收拆迁实施方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具体来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
而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征收拆迁项目,其依据的法律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这就导致了前文所出现的情况,明明是在同一个区域的同一征收项目,但在补偿标准上却有较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是根据重置成本的标准进行核算,具体来说就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砖房、土房、草房)、结构(平房、楼房)、以及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而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的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结合所在区域的房价等因素进行评估,以此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补偿。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导致了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在征收拆迁时获得的补偿款存在较大差距,但是,集体土地上的业主就只能无可奈何地吞下这颗“苦果”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指出,在2011年3月17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拆迁之所以能获得相对较高的补偿,正是基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其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即保障被征收人其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保证补偿足够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所以广大城中村集体土地上的业主们完全可以主张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依照拆迁补偿协议中对支付时间的约定为准,在实际的操作中,要看当地政府拆迁办的办事效率。
2、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
(对拆迁补偿的咨询和帮助请点击目录下的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3、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4、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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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高于当地房价,同样是土地,为什么你的补偿比我高?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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