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土地、房屋征收,大型厂房、养殖场、果园征收,房屋违建、危房认定,违法占地,国家赔偿等有关土地、房屋而引起的纠纷,在直接代理或参与的数百起案件中,始终贯彻以专业的理论知识与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客户最大化地争取合法利益。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合肥招标开展合肥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其中,将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
本次规划服务范围为合肥市区,包括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管辖范围及周边需要统筹的区域,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其中,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统一标准、统筹推进,促进全市城镇高质量发展。
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计划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统筹考虑老城区、新老结合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不同地区,创新制定指标体系,明确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比如,老城区应重点考虑地籍权属,开展建筑质量分析和可改造度分析;
新城新区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单元控规管控体系;
提升区应扩大研究范围,增存并举,提升功能,补足短板;
郊野区优先保障耕地和生态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总量,探索建设用地弹性布局。
为提升合肥规划成果质量,本次编制工作提出建立片区规划师制度,为每个区、开发区配备一名技术成熟全面的设计人员作为片区规划师,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
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先发经验,结合人口普查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研判市辖区各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提出各单元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布局要求等。
此外,结合现状用地、交通条件、周边地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有关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一、以江淮运河中心线和长江西路(312国道)道路中心线为界,将蜀山区小庙镇自江淮运河入蜀山区境内至长江西路(312国道)交口处,继续沿长江西路(312国道)至肥西县官亭镇界以南区域整体委托高新区管理。
二、托管实行“整体移交,属地管理”。
即除必须由行政区负责的职能外,托管区域内经济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实施管理。
三、高新区管委会和蜀山区政府要签订托管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妥善处理委托管理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律师分析:
一、以江淮运河中心线和长江西路(312国道)道路中心线为界,将蜀山区小庙镇自江淮运河入蜀山区境内至长江西路(312国道)交口处,继续沿长江西路(312国道)至肥西县官亭镇界以南区域整体委托高新区管理。
二、托管实行“整体移交,属地管理”。
即除必须由行政区负责的职能外,托管区域内经济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实施管理。
三、高新区管委会和蜀山区政府要签订托管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妥善处理委托管理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提升国土空间治理能力,合肥招标开展合肥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其中,将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
本次规划服务范围为合肥市区,包括庐阳区、包河区、蜀山区、瑶海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高新区管辖范围及周边需要统筹的区域,总面积约1000平方公里。
其中,分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统一标准、统筹推进,促进全市城镇高质量发展。
在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方面,计划针对老城更新区、城市提升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四种类型地区开展试点单元控规编制,统筹考虑老城区、新老结合区、城市新区、郊野区等不同地区,创新制定指标体系,明确空间格局和管控要求。
比如,老城区应重点考虑地籍权属,开展建筑质量分析和可改造度分析;
新城新区宜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单元控规管控体系;
提升区应扩大研究范围,增存并举,提升功能,补足短板;
郊野区优先保障耕地和生态安全,合理控制建设总量,探索建设用地弹性布局。
为提升合肥规划成果质量,本次编制工作提出建立片区规划师制度,为每个区、开发区配备一名技术成熟全面的设计人员作为片区规划师,负责统筹协调该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等各项工作。
借鉴上海、北京等地先发经验,结合人口普查以及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研判市辖区各管理单元的人口规模,提出各单元配套设施的控制方式、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和布局要求等。
此外,结合现状用地、交通条件、周边地区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对有关重要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一体、区域统筹、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对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区城市设计及专项规划草案、重大项目的选址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一、以江淮运河中心线和长江西路(312国道)道路中心线为界,将蜀山区小庙镇自江淮运河入蜀山区境内至长江西路(312国道)交口处,继续沿长江西路(312国道)至肥西县官亭镇界以南区域整体委托高新区管理。
二、托管实行“整体移交,属地管理”。
即除必须由行政区负责的职能外,托管区域内经济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实施管理。
三、高新区管委会和蜀山区政府要签订托管协议并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加强风险防范,妥善处理委托管理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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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合肥高新区拆迁新规化图,合肥12个区规划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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