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怎样提高赔偿,农村拆迁怎样才能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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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永宽律师

仝永宽律师

主办律师 征收拆迁 环保关停 农村土地纠纷

从事法律工作已逾八年,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为人正直,富有正义感和使命感,始终忠实践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和职责,善于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快速梳理出清晰脉络,精准把脉,用最正确思路、方法、程序,去解决当事人疑难法律问题,不仅工作经验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精湛,而且学习能力超强,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

农村拆迁怎样提高赔偿,农村拆迁怎样才能提高补偿

一、农村拆迁怎样才能提高补偿

法律主观:

拆迁农村房屋获取补偿的方式是:首先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价值进行补偿。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n\n\n\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二、如何提高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产权置换或按照当地商品房价格进行赔偿。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可以查看当地拆迁公告,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拆迁了怎样能提高补偿

1.收集证据,通过合法渠道争取更多补偿;

在拆迁过程中,建议当事人尽量多的收集证据。

如:

征收方发布的公告、通知、安置补偿方案等文件。

这些材料一般由拆迁方下发,在征收所在地进行张贴,我当事人可以通过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

2.寻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增加谈判筹码;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方在政绩和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做出的征收行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之处。

而抓住这些违法点,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这种情况下,很多被拆迁人都能增加谈判筹码,从而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

3.谨慎签字,不要贸然签订拆迁协议;

拆迁过程中,我当事人一定要注意,因为需要被拆迁人签字的文件比较多,如:

拆迁通知、评估报告、限期拆除通知、补偿决定等。

签字之前一定要看清楚签字的内容,权衡好利害关系之后再签字。

一、拆迁补偿过程出现的隐形陷阱有哪些

拆迁中经常出现的隐形陷阱:

一、拿政策说事。

政策不等于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我国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要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各级行政部门在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去作为,胡作非为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就是违法行为。

在现实中,拆迁方大都会拿着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或者管理办法之类的“尚方宝剑”,以证明自己的拆迁行为是合法的,拆迁方所制定的补偿是合理的,而广大的被拆迁人则只好信之听之,不敢反驳,其实这是错误的。

虽然我国目前在征地拆迁领域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但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土地征收补偿适用问题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已经设定了我国征收补偿要达到市场价格这一合理标准的大纲,任何的地方政策也不能偏离法律设定的这一大纲,被拆迁人把握住这一原则就不会轻易地被征收方所牵制了。

二、评估报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的规定,无论从评估机构的选择还是评估结果的异议,都对被拆迁人进行了法律保护。

可是在实际当中,评估报告可是让被拆迁人吃足了苦头,很多拆迁方直接自己就确定了评估机构,根本不会与被拆迁人协商选定,而且拆迁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也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拆迁人瞠目结舌。

拆迁时为了公平起见,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出在具体操作中,由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出的价格自然是“内定的”不可能做到真正的客观公正。

而被拆迁人若自己找一个评估机构,评出的结果,政府又不予认可。

甚至有很多集体土地被征收引起的房屋拆迁,拆迁方也用评估报告来说补偿,宅基地上的一套老房子每平米才评估几百元,而重点的被征收土地的价值却只字不提,安置房却又是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一平米的市场价格,让被拆迁人交差价,使得被征收土地农民苦不堪言,这种评估本身已经偏离了合理补偿的法治轨道,严重降低了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水平。

所以,评估报告其实并不是补偿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像很多拆迁方借“拆违”强拆房屋一样,评估报告已经成为拆迁方为了达到低成本拆迁而使用的道具。

被拆迁人与其苦苦和拆迁方纠缠在评估报告是否合理的问题上,还不如在如何让拆迁方对你提出的补偿要求上做出让步来的实惠。

三、补偿决定书。

补偿决定书是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出现的概念,在这之前对应的是拆迁裁决书。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

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

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

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则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

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

现实中,很多被拆迁人因为长期以来与拆迁方因补偿问题协商不快,自然会产生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

四、安置补偿协议。

二、房屋拆迁协议应该注意哪些?

(一)空白协议不能签

很多被拆迁户遇到这样一个情况,在与政府协商好满意的补偿后,政府拿出一份空白协议让被拆迁户签字。

政府还说我们补偿都谈好了,你先把这份协议签了,我们拿去盖章或是上级审批之后就把补偿金额填上去。

这个时候这种空白协议千万不能签,如果你信以为真签了协议,那么政府很有可能会随意填写,与当初协商的补偿相差很大,等你拿到协议时,才恍然大悟,只能哑巴吃黄莲,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很难了。

(二)违约责任一定要明确

拆迁补偿协议中,如:

补偿款发放的日期、安置房的交付日期、安置房的合格验收证明等,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且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三)拆迁补偿协议一定要留底

拆迁补偿协议是必须一式两份的,被拆迁人手上必须要留一份。

但是在实践中,拆迁方以文件需要留底、上级审批等理由,将被征收人的协议拿走。

而被拆迁人因为手里没有补偿协议原件,协议内容得不到履行或者被篡改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留底,如果不这样做的话,可能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四)口头承诺不能信

(五)应该与谁签订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应该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有些地方协议的落款是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街道办等,这些都是存在法律风险的,请被拆迁户一定要看仔细再签字。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四、农村拆迁如何才能争取更多补偿

一、如何争取更多补偿?

1、提前了解市场行情

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在拆迁之前您需要先了解一下市场行情,咨询相关人员,知晓您所在的这片区域地价和房价是多少,有财力的还可以请人评估一下。

这样才能在报价时不会出现报的过低,得不到自己满意的补偿;

报的过高,跟对方一直达不成共识的情况。

2、不轻易提前报价

拆迁也是一场心理战,拆迁户往往都会千方百计的套出农民想要获得的具体补偿,对方一旦知道了您的底线,这就会变成其对付您的筹码,即使在这个时候再加价也不会加很多,甚至还可能僵持着,使问题变得更复杂。

因此面对拆迁方抛出的橄榄枝,您需要沉得住气,在获得足够筹码、时机成熟时才能报价。

3、积极配合但坚持维权

(1)面对拆迁方采取诸如停水停电、非法拆迁等蛮横的拆迁方式时,应保留证据,积极寻求法律帮助,不要以卵击石。

(2)即使您可能白班不情愿,只要是合法的拆迁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消极抵抗是不可取的,应摆出愿意协商的姿态,这样也能避免走向极端,给自己一条退路。

(3)拆迁户如果积极配合,可以跟对方协商支付一定的奖励性补偿费,该费用是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的。

4、不随意签字、签收

(1)拆迁方可能会以各种噱头为由向您送达拆迁资料,在您不了解这份文件的内容和效力时,不要随意签字,否则文件内容对你来说已经发生效力了,之后再去质疑就会困难重重。

(2)不仅是签字,连签收您也要注意,签收也会关系着权利的主张时效和文件的生效的问题,有些文件可能会写明自送达之日起多少日内不回复视为同意等字样。

这时,您应该积极主张权利或者寻求法律帮助,不可忽视送达的每一份文件。

二、可以获得哪些费用呢?

农村拆迁可以获得以下四类补偿费:

(1)房屋补偿费:

合法建造的房屋在拆迁时可以获得补偿费,但若房屋是违章建筑将不能获得该项补偿。

(2)临时安置费: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生活,拆迁方应补偿因其需要寻找临时住处所带来的不便,即使是违章建筑也可以获得该项补偿。

(3)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农民可能在拆迁房屋周围种了许多庄稼或者植物等,拆迁方要拆迁时也能对这类地上附着物按照补偿。

(4)土地补偿费:

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拆迁补偿费是分开计算的,但这部分的补偿是归村集体的。

但如果农民因宅基地被征收而没有其他宅基地,则可以要求村集体另行分配或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按照产权置换或按照当地商品房价格进行赔偿。

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同,可以查看当地拆迁公告,也可向当地土地部门咨询。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农村房屋拆迁怎么进行赔偿

法律分析:

收集证据,通过合法渠道争取更多补偿;

寻找拆迁方的违法点,增加谈判筹码;

在拆迁过程中,很多拆迁方在政绩和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做出的征收行为,或多或少存在一些违法之处。

谨慎签字,不要贸然签订拆迁协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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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怎样提高赔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仝永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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