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十余年以来,在行政诉讼尤其在土地房屋征收、民商事争端解决、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刑事辩护等方面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大量的胜诉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如今,房子承载了人们生活中过多的喜怒哀乐。比如下面这对夫妻:
李某和丁某是大学同学,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并开始居住于李某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2010年,公房房改,李某父亲便以其名义买下了该公房。李某和丁某表示买房的钱由他们来支付。该公房买下后,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婚后两人逐渐出现矛盾,2011年9月,丁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该售后公房。李某不同意分割该房屋。2011年10月,丁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李某和丁某离婚,但双方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分割。请问:产权登记在李某父亲名下的公房是否可以作为李某和丁某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9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79条明确规定房改房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该房产不作为共有财产,但出资款可作为债权,即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出资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由此可知,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购房款,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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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果房改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以协议分割该房产。
如果无法协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房改房,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购房面积都有所限制。
离婚时对“房改房”的分割问题也始终是一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
温馨提示:
房改房是与一定的职工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体才是取得房改房的适格主体,而该身份资格不能转移或变更。
如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不可能算作是购房款而成为产权人,所以只能作为对于该房产登记的产权人的债权处理。
法律分析:
在我国,房改房作为较为特殊的不动产,其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
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
没有房改房主体资格的人以有资格人的名义出资购买的,因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产权。
况且,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公示主义,即在一般情况下,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推定该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除非其他人能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这种推定。
由于房屋登记在公公名下,所以属于公公所有。
在离婚时无法请求分割,但是当时买房的出资款作为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公公索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离婚,如果房改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可以协议分割该房产。
如果无法协商,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分析:
1、婚后一方购买公房未贷款,在婚姻存续期间,虽以一方名义购买公房,其所购房屋仍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2、婚后一方贷款购买公房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贷款双方其所购房屋共同偿还借款,该房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取得房产证之后可以另行起诉解决房产分割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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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西安金桥拆迁计划,\"夫妻离婚,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审核:王振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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